解放日報·上觀新聞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近日,杭州稅務部門依法查處并曝光了網絡主播許靜婉偷逃稅案件,再度為網絡直播從業者敲響警鐘。
該案中,當事人刻意混淆個人所得中的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通過注冊“空殼”個人獨資企業轉換收入性質、私戶收款隱匿收入,最終被查處。
網絡主播違法手段很典型
該網絡主播的違法手段具有較強的典型性與隱蔽性:其以直播、帶貨、銷售等方式取得的廣告收入本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卻通過注冊個人獨資企業轉換收入性質,偽裝成經營所得申報納稅。這種操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避稅——勞務報酬適用3%—45%的個人所得稅階梯稅率,而經營所得的稅率為5%—35%,部分地區還違規進行核定征收,與勞務報酬相比稅負較低。
針對案件中“收入性質轉換”問題,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呂鋮鋼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區分有明確的法律邊界,關鍵是判斷是否具備“經營性”特征。
個人所得中的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如果主播沒有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獨立從事稅法列舉的勞務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就應該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稅。如果主播注冊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過工作室實質性開展經營活動,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經營所得計稅。
“本案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賴于個人IP與粉絲粘性,內容制作和推廣也主要由其個人完成,完全符合勞務報酬所得的定義。”呂鋮鋼強調,“雖然其注冊個人獨資企業‘換馬甲’,但經稅務部門核查發現,該企業無房屋租金、無水電支出、無參保員工、無真實業務交易,僅為開票走賬的‘空殼’,這嚴重違背了‘實質課稅原則’,屬于典型的通過轉換收入性質逃避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
稅務合規計劃須建立在真實業務基礎之上
2025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明確了平臺從業人員稅收政策適用相關事項。
浙江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司言武指出,《公告》及配套解讀專門對平臺內從業人員的收入性質進行了明確。根據《公告》,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一般包括: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直播、教育、醫療、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推廣、技術服務等營利性服務取得的所得;而平臺內未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證照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通過平臺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則屬于經營所得。
司言武表示,稅務合規計劃必須建立在真實業務基礎之上。凡是以達到降低稅負少繳稅款為目的,通過設立無實質經營業務的工作室,將個人勞務收入轉換為經營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均構成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當事人是否聽信機構建議、是否被誤導,作為法定納稅人,如實申報、據實納稅是法定義務。不懂政策、機構誤導,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司言武說。
《公告》為減輕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稅負擔推出多項便利化舉措及優惠政策,如,勞務報酬申報個人所得稅可每月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再累計預扣計算稅款,扣除金額更高、適用預扣率更低;在增值稅方面,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服務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依法納稅不僅是法律底線,更是職業生涯行穩致遠的基本保障。近年來,許多頭部網絡主播接連因類似手段折戟,證明網絡直播絕非稅收“灰色地帶”。隨著“以數治稅”體系的不斷完善,任何試圖利用“空殼主體”轉換收入性質、濫用稅收政策的僥幸心理,在嚴密的大數據監管面前都將無所遁形,最終必然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新業態從業者應當樹立合規納稅意識,摒棄投機心理,嚴守稅法紅線,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實現行業良性、長遠發展。
來源 | 解放日報
作者 | 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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