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特別程序法定審限30日,危重病人監護權懸空,法院既無判決亦無延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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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植物人母親急需監護人,兩次申請陷入“程序泥潭”
2026年3月14日,江蘇如皋市民張女士的母親黃某某——一位惡性黑色素瘤晚期、植物人狀態的危重病人——在護理院出現重度貧血、腎功能不全(肌酐507)、嚴重感染,急需轉院急救。然而,因姐姐不同意轉院救治,張女士于3月25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特別程序。
法院受理后,于5月6日正式立案,5月25日組織調解并達成協議:雙方輪流贍養,張女士姐姐須于5月27日前將母親50萬元存款存入指定賬戶。張女士按法官要求撤回起訴。然而,調解筆錄簽署僅3天,張女士姐姐公然反悔,既未存錢,也未交接母親。
無奈之下,張女士于6月2日再次申請指定監護人,6月4日立案,案號為(2026)蘇0682民特20號。6月29日開庭審理,然而截至7月13日,開庭已過14天,判決遲遲未下,法院既未作出判決,也未送達任何合法延期裁定。
法律鐵規:特別程序審限30日,超期即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指定監護人案件屬于典型的特別程序案件,法定審限僅為30日。如需延長審限,必須經本院院長批準,并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延期裁定書。然而,本案自2026年6月4日立案至7月13日,已超過法定審限14天,張女士從未收到任何延期審理的書面裁定或通知。
據陳女士介紹:7月12日去法庭詢問超審限未判決的合法延期裁定書時,開發區的陳璇庭長答復是“這是我們內部流程沒有必要告訴你,已經通知你代理人了”,事實上代理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收到過任何合法的延期通知。
更令人震驚的是,如皋市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9月專門發文“強化審限監管,抓實審判效率”,明確“審限變更流程向當事人公開”。制度白紙黑字,落實卻成空文——當事人多次線下溝通、咨詢進度,接待部門均未告知宣判時間,案件長期擱置。
生命倒計時:每一分鐘都在與死神賽跑
這不是普通糾紛,而是一場生命與時間的賽跑。
被監護人黃某某的病情有多危急?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惡性黑色素瘤、膀胱造瘺、氣管切開、缺血缺氧性腦病后遺癥,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2026年3月,肌酐飆升至507,急需血液透析,但張女士姐姐以“豆包查詢”結果為由拒絕透析。
更令人揪心的是,2026年6月1日,黃某某因再次出血病情急劇惡化,被緊急送醫,目前處于癌癥晚期、生命靠藥物維持的狀態。
而監護權懸空的每一天,都意味著:
所有重癥醫療評估、搶救方案無人合法簽字;
醫療費用、護工費用無法合規管理和支出;
一切醫療決策和權益維護全部停滯。
程序正義與生命正義的雙重淪喪
本案暴露出的問題,遠不止超審限這么簡單:
第一、調解協議的誠信何在? 5月22日,張女士姐姐在法官主持下簽署調解協議,承諾5月27日前將50萬元存入指定賬戶。然而協議簽署3天即公然反悔,法官要求張女士撤訴后,張女士姐姐的違約行為竟未受到任何法律后果的約束。調解成了拖延戰術的工具,誠信訴訟原則被公然踐踏。
第二、失信被執行人何以成為監護人候選人?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張女士姐姐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一個連法院生效判決都不履行的人,如何能確保妥善管理危重母親的財產和醫療事務?
第三、法院的審限管理為何失靈?如皋法院自己的文件規定“審限變更流程向當事人公開”。然而,本案超審限14天,當事人多次詢問,法院既不告知進度,也不送達延期裁定。制度寫在紙上,落實在嘴上,唯獨不在行動上。
呼吁:立即判決,為生命讓路
正如昆山法院在類似案件中所踐行的“明傷不鑒定”機制——針對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案件,法院應縮短審理周期,為生命開綠燈。本案事實清楚:黃某某已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位女兒均申請監護,唯一爭議是誰更適合。這樣一個簡單的爭議,為何需要超過法定審限的“慎重”?
我們鄭重呼吁:
1、如皋市人民法院立即依法作出判決,結束這場曠日持久的監護權之爭;
2、如已延長審限,立即向當事人送達合法延期裁定書,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程序正義;
3、上級法院和檢察機關依法啟動監督程序,對超審限且無合法延期手續的行為進行審查。
危重病人的生命不能等待,法律的正義更不能遲到。
法治的底線,不該在“慎重”的借口下被悄然突破。如皋市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宗愛萍法官,請給這位在生死線上掙扎的老人一個交代,給焦急等待的女兒一個答案,給法律一個應有的尊嚴。
(本文基于當事人陳述及法院公開法律文書整理,事實部分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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