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花錢就能辦妥論文發表,不料從“錄用尾款”到“期刊版面費”步步是圈套,數十萬元錢款最終悉數流入網絡賭博平臺。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依法對一起以學術論文代寫代發為幌子的詐騙案提起公訴。
“學術服務”背后另有隱情?
2025年3月,被害人史女士在河北唐山報案稱,其被人以代發論文為由騙走4萬余元,兩年間多次追討僅收回2200元,唐山警方隨即立案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肖某上網追逃。同年6月,被害人吳女士向靜安公安分局報案稱,其與某公司簽訂“學術服務協議書”,先后支付10余萬元用于SCI論文定制與發表,后發現被騙。
2025年9月,公安機關在廣州抓獲在逃的肖某,后移交至唐山某派出所。靜安公安分局多次前往唐山傳喚調查,案件隨后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逮捕。肖某到案后供述,自己初中畢業后四處打工,2019年起涉足論文代寫代發中介灰產,2022年后待業至今。
但面對訊問,肖某供述迥異:針對吳女士被騙事實,肖某承認自己冒用他人公司簽約,虛構論文即將在外刊上發表,以尾款、版面費、轉賬附言更正、論文編號修改等名目反復騙錢,坦言“大部分錢都被我拿去賭博了,基本都輸光了,還有一部分還給那些催我催得緊的客戶,這樣他們就不會舉報我,最后一點就用在生活中的吃喝玩樂上了”。但針對史女士被騙的線索,肖某則全盤否認,堅稱簽約“是抱著服務的態度去做的”,已向相關機構打款用于論文發表,僅因未成功發表產生了糾紛。
同時,檢察機關進一步核實肖某的家庭經濟狀況:肖某系無業游民,妻子在家照料兩個幼子,父母均以務農為生,沒有還款能力。吳女士丈夫曾追至廣州想方設法聯系上了肖某,肖某雖然“吐”出過1萬元,也制定了還款計劃單,后續卻總以各種理由推脫,甚至不回微信不接電話,也無還款意愿。
到案前,肖某為逃避法律追責,主動更換手機、刪除聊天記錄、長期逃避偵查,刻意掩蓋其虛構服務、騙取錢款的犯罪事實,足以證明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結合吳女士轉賬十余萬元的事實,檢察機關依法對肖某批準逮捕。
“認定詐騙罪必須牢牢抓住非法占有這一主觀要件。”承辦檢察官坦言,“我們必須穿透表象,查清他何時起了‘騙錢’的貪念,錢款又流向了哪里。”
補偵固證全面查實詐騙事實
2026年1月,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全面審閱案卷材料、逐項核對在案證據后認為,吳女士被騙事實雖有肖某口供在案,但證據鏈條仍有缺口——贓款流向缺乏客觀證據支撐,賭博資金鏈路未完全查清,難以排除后續翻供風險。
為構建證據鏈閉環,檢察機關制發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全力恢復肖某手機數據,固定其涉賭事實;定位賭博交易上家,調取雙方聊天記錄與資金流水等證據。
循著偵查指引,公安機關成功在肖某手機瀏覽器記錄中找到了頻繁登錄賭博網站的證據;通過對虛擬幣交易商黃某的調查取證,完整還原了肖某將詐騙錢款兌換為賭博虛擬幣的全過程。經流水比對確認,肖某從吳女士處騙取的錢款中,95%以上流入賭博上家賬戶,揮霍一空。
“非法占有目的無法直接觀測,但行為痕跡、資金流向等客觀證據能夠完整印證主觀心態。”承辦檢察官表示,“肖某并未真實撰寫論文,卻主動聯系多年前的客戶虛構錄用通知騙取錢款,贓款到手后悉數投入賭博,自始至終沒有歸還被害人財產的真實意愿,主觀非法占有目的通過全案證據進一步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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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夯實吳女士被騙事實的同時,史女士一案的定性爭議始終懸而未決。審查逮捕階段該線索就已浮現,但因證據單薄,相關案情并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認為,不能讓這起事實停留在“存疑”狀態,于是依法退回補充偵查,要求靜安公安分局商請唐山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管轄、并案處理。同時要求偵查人員調取相關聊天記錄、交易流水等客觀證據,圍繞“論文是否真實進入發表流程”等核心問題加強訊問。在完整的證據鏈條面前,肖某終于承認:當時自己剛結婚缺錢,虛構了“論文即將發表”的事實騙取尾款,所得錢款同樣大多用于賭博與日常消費。
釋法說理挖出隱藏被害人
在梳理全案資金流水時,一組異常數據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2022年至2023年6月間,肖某向另一名賭博上家嚴某進行了多次大額轉賬。而已查實的兩名被害人涉案金額遠低于該數額,肖某家庭無穩定收入來源,這筆巨額賭資從何而來?
“看到流水的那一刻我們就判斷,可能不止兩名被害人。”承辦檢察官說,“一個無業人員,沒有其他合法收入來源,不可能憑空拿出這么多賭資。”
檢察官隨即對肖某釋法說理,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講明政策。肖某最終交代了第三名被害人的線索,也道出了自己失控的狀態:“我當時賭博已經賭瘋了,幾乎所有的錢都用于賭博,基本生活也很難保證,需要靠親人接濟。”
經查,肖某對董女士如法炮制,同樣違規簽訂代發論文的“協議”,賭癮發作缺錢時又想到了詐騙的方法,用PS偽造某醫學期刊公章、稿件錄用通知書,一步步騙取董女士信任。見董女士“善良好騙,非常容易相信別人”,他又編造親友生病、欠債等多種理由,在一年多時間內騙取董女士轉賬70余次,累計約20余萬元。經比對資金流水發現,這些贓款同樣大部分流向了賭博平臺,至案發時已被揮霍一空。
精準辨析此罪彼罪邊界
全案事實水落石出,一道法律適用問題擺在了承辦檢察官面前——本案究竟是合同詐騙,還是普通詐騙?圍繞這一定性爭議點,檢察官展開了嚴謹細致的法律論證。
司法實踐中,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常因存在“合同”表象而界限模糊,詐騙罪主要聚焦于財產損害,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與公民財產權利。檢察官認為,本案中肖某并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主體,而是冒用了公司名義,且版面費、借款等已超出所謂的“合同”范疇。最重要的是,代寫代發學術論文是一種學術造假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擾亂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法成為合同詐騙罪的規制對象。“所謂的‘學術服務協議’只是肖某博取被害人信任的工具。真正促使被害人反復轉賬的,是其編造的‘論文錄用’‘版面費繳納’等一系列虛假事實,行為本質是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普通詐騙。”檢察官總結道。
經審查,2021年2月至2025年8月,犯罪嫌疑人肖某冒用公司名義,與被害人協議提供學術論文代寫代發服務,后謊稱論文即將發表,以收取尾款、版面費等事由多次騙取錢款累計人民幣39萬余元,并將錢款主要用于網絡賭博與個人消費。本案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肖某自愿認罪認罰,符合從寬處理條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量刑建議。2026年6月29日,靜安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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