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2日清晨,天還沒有亮,云南省曲靖市沾益縣(2016年,撤銷沾益縣,設立曲靖市沾益區)還沉浸在一片安詳與寧靜之中。在沾益區東大街上,由于時間尚早,幾乎見不到匆匆騎車上班的人們,偶爾幾個早起晨練的老年人慢慢跑過,只有環衛工人們已經開始清潔這城市的街道了。
環衛女工小李、小王負責整條東大街,每天早上5點30分就要開始一天的工作。這天小李清掃到一排垃圾桶前時,打算把地上的垃圾先倒到垃圾桶內,過一會兒再由垃圾車運走。就在她打開蓋子準備把垃圾倒進去時,下意識地往桶里瞧了一眼,這一眼,讓她差點癱倒在地:原來,桶里一灰色布料下赫然是一只手!
聽到尖叫聲,小王迅速跑了過來,在不敢肯定什么狀況時,她們決定報警。警察很快便趕到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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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勘查發現,這是一只右手,用一件撕了一半的衣服包裹著。經過現場勘驗以及法醫檢驗后確定這是一名女子的手臂。這應該是一起典型的殺人碎尸案件。
兇手既然將胳膊扔進了垃圾桶,那么,東大街上還有不少垃圾桶,兇手會不會將尸體其他部位扔進了其他垃圾桶內呢?
干警們對東大街上的所有的垃圾桶展開了細致的搜索,當搜索到街尾的另一排垃圾桶時,果然發現一塊灰色衣料包裹著的一只小腿。再清理附近的所有垃圾桶,卻再也找不到其他的尸塊了。
經過法醫對胳膊以及大腿上的組織細胞進行DNA分析,最終確定了胳膊、小腿為同一人的身體組織,此人為女性,年齡約為30歲。
偵查員又將分別包裹兩尸塊的衣料送給痕跡檢驗技術員檢驗,希望從中找到一些線索。經過各種分析與檢測,這兩塊衣料斷口可完整拼接起來,說明是將一件衣服撕開后,分別用來包裹尸塊的。衣料的成分質地不錯。但衣服的商標卻找不到了。不過細心的技術人員發現,在衣服下擺的內側,有小小的一塊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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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么布條呢?
經過偵查人員與技術人員分析,這個布條應該是洗衣店留下的標記。
我們都有這樣的經歷:到洗衣店清洗衣物,店主都會對衣服進行登記,并在衣服上訂上一小塊布條,在上面注明編號或姓名,以便識別。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線索,由于沒有其他尸塊,查證不了死者身份。那么,只要查到包裹尸塊衣服的主人,或許就可以使案件有新的突破。但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擺在了偵查員面前,小布條上確有字跡,但因反復洗滌已根本無法辨認內容。
顯現布條上文字內容的任務就交給了文件檢驗技術室,周華被分配具體負責這起案件。
通過對小布條的質地和書寫墨水的種類仔細分析,周華想到了一個顯現出文字的辦法——低溫熒光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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熒光是指某些物質的分子或原子吸收能量后,引起發光;停止供應能量,發光亦瞬間結束。這種光線稱之為熒光。紙張、墨水、印泥、印油、油墨、圓珠筆等等,在一定條件下都能發射熒光,所以都屬于熒光物質。有的雖然被消退、漂洗、掩蓋或年代久遠而自然褪色,但仍然存在輻射熒光的能力。我們已經知道,由外來輻射的光子提供能量激發可以產生熒光,所以,周華用可見光中的某些光如藍光、綠光等就可以使多種文件材料發射熒光。
發射出的熒光還存在一個強弱的問題,即熒光強度。溫度對熒光強度的影響很大,一般規律是隨著溫度降低,文件色料的熒光強度將增大。利用降低溫度可增大熒光強度這一關系,可以人為地創造一個低溫環境,對常溫下難以辨讀的文字、印文進行檢驗。
由于要檢驗的小布條是纖維織物,在低溫中不易損壞,能保持原貌,所以,周華決定在實驗室內使用制冷劑液氮將布條冷卻到較低溫度,再激發出布條上字跡熒光,使得肉眼看不見的字跡能清晰的顯現出來。液氮即是空氣中氮的液態形式,它的溫度是-196°C,具有揮發性,常溫下很快揮發為氮氣,所以不會對布條形成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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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面介紹的方法,布條上的字跡在光的激發下通過不同光圈和速度的照相,終于顯現出來了。
原來,布條上原文字是“127-5”4個字。
辦案人員迅速清查所有的洗衣店,索取相同編號的洗衣資料。最后經過仔細的排查,在明翠園小區的一個洗衣店里找到了衣服的底單,上面注明了詳細的地址,并有“楊艷”的簽名。
難道這就是死者嗎?
偵查員敲開了楊艷家的門,開門的是楊艷的父親,因為沒有死者面部的相片資料,所以辦案人員只能做些詢問調查工作。
經了解楊艷至今未婚,前些日子與一男子同居,關系曖昧,已經很久沒有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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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民警根據楊父提供的線索,展開調查,尋找這名男子。終于,在市內的沾益火車站附近的一出租房內,警察們找到了與楊艷同居的金正華。看到警察的一瞬間,金正華眼中閃過一絲慌亂,當問及是否認識楊艷時,金正華推說不認識此人,后又說見過幾面,并不太熟。
金正華的表現實在令人懷疑。
另外,通過對楊父進行DNA檢測,認定死者就是楊艷。
既然死者是楊艷,與她有同居關系,形跡又非常可疑的金正華看來便有很大的嫌疑。
警察對金家進行了全面的搜查,在搜查中發現,浴室、浴盆的水泥縫上有干涸的血跡。警察們采集了血液樣本,送至物證檢驗室進行DNA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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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天的比對檢驗,最后確定此血跡與尸塊同屬一人。在事實與證據面前,金某交代了自己殺害楊艷的經過:
7月21日,金正華賭博回來的很晚,由于心情不好,又喝了一些酒,見到正收拾行李打算出走的楊艷。頓時怒火中燒,與楊艷廝打起來。楊艷根本不是他的對手,金正華用力將楊艷的頭部撞向墻壁,楊艷當即摔倒,血流滿面。
由于酒精的沖擊,加之輸錢后的惱怒,金正華不但不搶救,反而更用力的去撞擊,隨后,又狠狠掐住楊艷的脖子,直到楊艷再也沒有任何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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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上一動不動的楊艷,他心里一陣害怕,用手探到楊艷的鼻下,天啦!沒有呼吸了。金正華頓時呆在一旁。經過片刻的猶豫,為了逃避偵查,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將楊艷的尸體拖到浴缸內肢解,以便于藏匿。
由于火車站附近居住人員復雜,人員流動較大,楊艷的失蹤并未引起任何人的注意。金正華趁著黑夜將一只胳膊、一只小腿用楊艷的衣服包裹扔進了東大街垃圾桶內,其余部分分幾次運到了郊外埋了起來。
案件終于真相大白。
此案由于運用科學的方法顯現出了布條上的文字,為偵查人員提供了線索,迅速查明了死者身份,也為及時抓捕罪犯,有力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保證。
2003年5月,金正華被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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