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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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號:(2023)桂02民終1598號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陳甲與陳乙原系夫妻,2014年10月8日協(xié)議離婚,二人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經(jīng)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陳乙在某運輸公司的40萬元債權及利息歸陳甲、陳乙共同所有,雙方各占50%份額。陳乙上訴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乙系某運輸公司員工,2011年度陳乙將可獲得某運輸公司領導超利獎282700元轉(zhuǎn)為借款。陳乙出具筆錄確認2016年起借款停止計息,借款利息計算至20 15年12月底。2019年6月25日,陳甲收到某運輸公司歸還陳乙的借款30萬元。2021年7月30日,陳乙確認收到某運輸公司歸還的借款本金30萬元,本息已結(ji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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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陳乙所作的放棄利息的承諾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借款停止計息的問題,本案的出借人陳乙系某運輸公司的領導人員,與一般的借款相較而言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且用于出借的本金大部分來自某運輸公司向其發(fā)放的領導獎金。因某運輸公司經(jīng)營遇到困難,陳乙作為領導人員同意放棄2016年后借款的利息,并在筆錄中認可此事,符合情理。
綜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陳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甲不服,提起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審法院利息計算正確,但對于免息承諾,本院認為某運輸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并不一定知曉其所有員工個人家庭情況,陳甲未舉證證明某運輸公司知曉二人離婚的事實,且案涉借款出借人系陳乙,某運輸公司在陳乙處分行為中屬于善意第三人,故應采信某運輸公司主張2016年后無利息的抗辯。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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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濱律師案件評述】
本案核心在于:婚姻關系解除后,共有債權未分割前,夫妻一方對善意第三人作出的免息承諾,效力及于全部債權。
案涉40萬元債權及利息,系陳甲與陳乙原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各占50%份額。離婚后雖財產(chǎn)未分割,但在對外關系上,二人仍屬連帶債權人,債務人對善意連帶債權人之一的清償或合意,原則上及于全部債權。
陳乙作為出借人,與某運輸公司存在身份及資金上的特殊關聯(lián)。其同意停止計息并確認本息結(jié)清,符合企業(yè)經(jīng)營困難的常理,屬有效處分。某運輸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無從知曉陳甲、陳乙離婚及債權共有情況,且無證據(jù)證明其存在惡意串通,依法構成善意第三人。
【核心裁判規(guī)則】本案確立兩項規(guī)則:一是處分行為符合交易習慣且無惡意,即為有效;二是相對人是否知情且無惡意,是判斷善意的關鍵。共有債權未分割時,單方處分若遇善意第三人,效力及于全體。內(nèi)部份額受損方可另行追償,但不得對抗外部善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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