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LV目前因為密集起訴中國商家特別是小商家而在中國民間極速丑化一事,前文《不能放任專利流氓明目張膽在中國當強盜,法學界要支棱一下吧》、《網民稱以后不說上廁所了,改稱上LV》已經聊的很多了。
即LV針對中國小商家的敲詐搶劫訴訟,讓LV在實質上所得遠不如所失去,損失堪稱災難級別。
至少,現在對于多數中國人來說,LV 不再是體面的象征,而是野蠻、無恥的象征。 LV甚至被很多中國網民與公共廁所捆綁,產稱之為“廁包”。甚至連上廁所,都稱之為上LV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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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LV不能通過迅速糾錯來改變這種“刻板印象”,甚至是繼續通過所謂的法律手段、法律途徑和中國民間共識對抗,那么其下場是顯而易見的。
本來,LV在中國的最主要利潤來源產不是什么巨富、明星,而是錢包越來越鼓的普通中國民眾。
而在中國普通民眾把LV當成一個典型的負面標簽之時,中國的富豪、明星自然就不會再把LV拎出來了。
所以說,LV在中國的市場,要迎來災難級別的大跌了。
可這并不是今天文章關注的重點,因為重點是我國的官媒開始下場進行了評論了,并明確提出要把我國的深厚文化優勢轉為文化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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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日本的評論中提出了很多和人民群眾的關注高度一致的內容,這里列舉一些。
一是提出向中國的法律界提出靈魂一問:“老祖宗留下的東西,我們自己反倒不能用了嗎?一個樸素追問讓人共情:從中國傳統紋樣中汲取靈感,通過現代商標制度將其變為獨特商標,然后反過來不允許中國本土企業使用中國傳統紋樣,這合乎情、理、法嗎?”
二是強調“商標注冊不得使公共文化資源被徹底專屬化,更不得據此主張絕對排他權利。其次,相較企業完全獨創商標,含有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其保護強度和范圍應有所限縮。”
三是呼吁“建立中華民族傳統美學數據庫,防止商標濫用、獨占等蒙混過關。提升文化創新創造能力,把深厚文化優勢轉變為文化話語權、發展活力源。”
四是強調“企業將公共文化資源進行創造性改造、轉化為注冊商標,是法律所允許的正當權利。但這種轉化,并不能對公共文化資源先占獨享。”
五是明確指出“我國《商標法》早已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等要素以及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一立場,也是世界各國法治實踐的共識。”
六是明確列舉出歐美國家自己關于LV敗訴的相關案例:在歐盟,法院曾認定棋盤格圖案自古即有、長期用于裝飾藝術,企業不得獨占;在美國,法院認為四瓣花系全球通用的裝飾元素,不能據為私有;在日本,相關判決表述更為直接:市松方格紋是自江戶時代傳承的公共文化資產,此類圖案通常僅會被消費者視作布料花紋,而非特定品牌標識。
并指出“守護公共文化資源的公共屬性,避免個別大企業以商標之名行獨占之實,從而使中小企業與社會公眾同樣能夠獲得公共文化資源賦能。”
七是指出“織密制度網絡,為中國傳統紋樣和美學元素的商用確權劃清界限,才能既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又防止鉆法律空子將其據為己有。”
八是建議“應探索建立包括傳統紋樣在內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學數據庫,構筑數據底座”,讓“搶注、濫用、獨占、抄襲等難以蒙混過關。”
九是強調要“把深厚的文化優勢轉變為文化話語權、發展活力源。”
人民日報的這篇評論無疑比《千年寶相花,為何被LV“反向收割”》一文的格局要高的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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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LV此舉,遠不止是一個法律問題。
對此,我們也可以從關于“浙大注冊商標不為阿瑪尼卻打了樣”及“華為幾乎把整本山海經都注冊了”這兩個上了熱搜的話題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因為浙大校徽鷹形圖案近似阿瑪尼標識,如果不是浙江大學早就向國家商標局申報全類保護,恐怕是一定會阿瑪尼學LV搞敲詐、搶劫式訴訟的,而就目前來看,法官也幾乎會判處阿瑪尼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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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浙江大學還是華為公司搶注關于中華傳統文化特別是傳統美學的商標,其實就是在保護中華傳統文化特別是傳統美學,是在捍衛中國的文化話語權,捍衛中國的文化自信。
但重點是,要保護我們老祖宗留下的優秀文化特別是優秀美學,僅僅靠企業、靠民間的自發,能行嗎?
畢竟還有個百密而一疏,特別是中國人的善良在美西強盜和流氓本性面前,特別是在美西這么多年的專利流氓和專利強盜經驗面前,說是不設訪并不為過。
而要有效保護中華傳統文化特別是傳統美學、捍衛中國的文化話語權、捍衛中國的文化自信,就絕對不能僅僅依靠中國的企業、僅僅依靠民間的自發,而要靠我們法律,特別是我們的法官。
此處,請參考復旦大學教授沈逸的相關分析,特別建議我國法律人士認真看一下,尤其是我國的法官們。
我國的法律界人士特別是法官們,一定要認識到一個最根本的事實和邏輯,在當前這個以美西為主導的國際秩序面前,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博弈就是靠實力,根本沒有什么法律。
甚至于連一國與另一國公司之間的博弈,也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法律。
美國人制裁華為和中興時,靠的是法律嗎?美國綁架華為高管時,靠的是法律嗎?美國搶劫法國的阿爾斯通時,靠的是法律嗎?美國搶劫TIKTOK 時,靠的是法律嗎?美國禁售中國汽車,靠的是法律嗎?美國禁售大疆無人機,靠的是法律嗎?美國通過長臂管轄對企圖逼迫整個世界都與中國脫鉤、斷供,靠的是法律嗎?美國轟炸伊朗、侵略伊拉克、利比亞、阿富汗,靠的是法律嗎?美國長期侵犯我國領海、領空甚至是炸我大使館、撞我飛機,靠的是法律嗎?美國長期有組織的抹黑中國并在中國策動活動,靠的是法律嗎?
至少,美國通過制裁華為而壯大美國蘋果,靠的是法律嗎?(更不要扯什么市場)
另外,美國在朝鮮戰場上自二戰之后首次被迫簽訂非戰勝協議,靠的是法律嗎?美國綁架他國領導人甚至是殺死他國領導人,靠的是法律嗎?美國無論是在其針對中國發動的貿易戰、科技戰、關稅戰、輿論戰都敗北而求和,靠的是法律嗎?
沒有任何一個和法律有關,而只和國家利益、國家實力有關。
而我們的國家利益、國家實力,就是我國法律界特別是法官們必須要重新認知并堅決維護的。
即使是只強調法條,也不能有選擇的把我國商標法中關于“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等要素以及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規定給故意遺忘和拋棄,甚至是扔到垃圾堆里。
僅依靠此規定,LV在中國發起的諸多訴訟,就該被判處敗訴。
最后,讓我們記住下面的話:
一是“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我們要把中華民族歷經滄桑留下的中華文明瑰寶呵護好、弘揚好、發展好,在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中康續中華文脈,更好擔負起新的文化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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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我們要“把文化資源優勢轉化為文化發展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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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我們要“堅定文化自信 勇擔文化使命”、“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文化觀,堅定文化自信,勇擔文化使命,一體抓好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文藝創作和文旅融合發展,奮力開創文化強省建設新局面,為高質量發展現代化建設凝聚強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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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麻煩你們支棱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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