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韓紅演唱《天路》的版權,被網友議論,他們把首唱和版權混為一談,甚至說,韓紅侵占了首唱巴桑的版權,這真是哪是哪呀。韓紅巴桑都沒有《天路》的版權,至于首唱是演唱《天路》事實問題,與版權和韓紅壓制巴桑沒有任何關系。
《天路》的完整著作權,包括表演權、復制權與改編權,依法僅歸屬于詞曲作者屈塬、印青4。巴桑作為首唱者、韓紅作為翻唱者,均不持有任何版權。這是討論全部問題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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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演唱、唱片發行及綜藝收費演出,均屬于行使著作權人財產權的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使用他人作品進行商演,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法律從未為主旋律作品設置可以免費商用的例外條款。詞曲作者出于推廣作品的初心默許演唱,不等于自愿放棄數十年的商業收益。即便存在當年口頭默許登臺,所解決的也僅僅是“許可表演”的問題,并未放棄財產收益權。韓紅長期盈利性使用卻不付酬,在財產權層面缺少合法對價支撐。
關于網絡流傳的“十萬元買斷獨家演唱權”的說法,詞曲作者本人已于2026年受訪時明確否認:無合同、無轉賬、從未收取任何費用,該說法屬于當年媒體的不實傳播。
目前沒有任何一方能夠拿出書面授權合同或轉賬記錄作為實錘,以著作權人本人的陳述為據,不存在付費買斷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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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韓紅在演唱中將原詞“把祖國的溫暖”改為“人間的溫暖”,涉及對歌詞主旨的實質性修改。改編權屬于著作權人專有,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疊加長期商用未支付表演報酬,對詞曲作者的著作人身權與財產權構成雙重損害。
就法律性質而言,民事層面權利瑕疵清晰存在。單純現場演唱一般不觸及刑事侵權的門檻,但詞曲作者有權主張停止未經付費的商業演唱,追償歷年商用版權使用費,并要求停止擅自改編歌詞、恢復原版詞句。只要作者起訴,法院將依據著作權法支持創作者的獲酬訴求。這恰恰印證了一點:長期無償商用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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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補充澄清的是,版權付費義務僅約束演唱者與詞曲作者,與首唱者巴桑無關。巴桑僅擁有首唱經歷,不持有任何著作權。韓紅是否付費、有無授權,無需經過巴桑同意。網絡流傳的“韓紅打壓巴桑”一說,在版權層面沒有法律支撐,屬于情緒類謠言。但韓紅商用卻不付詞曲作者報酬這件事,確實存在知識產權層面的合規缺陷。
綜上,詞曲作者是唯一的版權所有人,知識產權保護其獲酬權。大規模商業演出與唱片發行屬于營利使用,法律強制要求授權與付費。僅靠早年口頭人情默許,無書面無償約定,亦無付費記錄,長期無償商用缺少完整的合法依據,客觀上損害了詞曲作者法定的財產權益。
根據我看到的資料,目前沒有韓紅給《天路》原創作者屈塬、印青二人付費的確證,我覺得無法理解,因為,這超出了正常的版權義務,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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