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百年黨史映照法治征程。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保證。本版塊特邀黨史與法律史領域專家學者,立足建黨百年法治發展全局,緊扣黨史發展規律,深挖黨的領導與法治建設的內在邏輯。聚焦百年立法發展、司法體制改革以及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系統梳理法治發展歷程,總結百年法治建設寶貴經驗,提煉新時代法治建設啟示,助力法治中國建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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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韓秀桃
作者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韓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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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前,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山河破碎之際、民族風雨飄搖之時應運而生,也將“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的初心使命鐫刻進法治建設的基因之中。回顧黨的奮斗歷程,司法審判事業始終與黨的事業同向而行,與人民的命運休戚與共。從瑞金紅色根據地初創工農民主司法,到陜甘寧邊區孕育“馬錫五審判方式”;從廢除舊法統、建立社會主義審判體系,到改革開放恢復重建、推進依法治國,再到新時代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黨領導下的司法審判事業走過了波瀾壯闊、守正創新的征程。站在建黨105周年的重要歷史節點,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從立法沿革與體制創新的雙重視角審視這段波瀾壯闊的恢宏歷程,能夠清晰看到每一次制度變革都深刻回應著時代命題。梳理其中蘊含的彌足珍貴的歷史經驗,能夠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進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深刻啟示。
一
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保護勞苦大眾當家作主的革命精神,讓工農群眾平等享有法律權利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初就將司法公正與廣大勞苦大眾權益保障緊密相連。1922年,中共中央發表《中國共產黨對于時局的主張》,旗幟鮮明地向全國人民表明了共產黨的政治立場。其中,明確提出要改良司法制度,開啟了對舊司法制度的革命性批判。1925年省港大罷工期間,罷工委員會設立會審處與特別法庭,專司審理破壞罷工及懲辦工賊案件。在1927年農民運動高潮中,湖南等省先后成立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通過群眾參與的方式審判土豪劣紳。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頒布《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第一次在黨領導的根據地構建起臨時四級審判機構,確立了公開審判、陪審、回避、辯護與上訴等制度,形成初具規模的紅色司法體系。根據蘇區法律規定,無論貧富、出身,一律適用同一法律標準;法庭公開審理,允許群眾旁聽和發表意見;陪審員從工農群眾中選舉產生。這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早期實踐,雖然尚處于草創階段,卻奠定了人民司法區別于一切舊司法的根本品格:它不是維護少數人特權的工具,而是保障最廣大人民權利的武器。雖然是質樸簡要的規定,卻鮮明體現出保護勞苦大眾當家作主的革命法治精神,讓工農群眾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權利。因此,我國司法審判事業從誕生之日起就以保障工農大眾平等權利為根本價值取向。這一革命法治精神,成為此后人民司法一脈相承的靈魂。
二
抗日民主政權時期:把群眾路線與司法審判深度融合,擦亮司法審判的人民底色
在黨的領導下,司法審判工作踐行著司法為民的理念,賡續紅色司法的探索。抗日戰爭時期,以陜甘寧邊區為代表的根據地司法實踐,創造出以“馬錫五審判方式”為代表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審判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巡回審理、就地審判,并始終將調解貫穿辦案全過程,形成了審判與調解緊密結合的鮮明特點。這種將法庭搬到田間地頭、依靠群眾化解糾紛的做法,不唯程序而重實體正義,不拘形式而求實際解紛。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而是深入田間地頭、傾聽群眾呼聲的服務者;審判不是機械適用法律條文,而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將法理、情理、民情融為一體,實現案結事了。與此同時,各根據地普遍建立人民調解制度。1943年,《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頒布,進一步明確調解范圍、程序等,使調解成為與審判并行的重要制度。永遠不要脫離群眾,將群眾路線與審判工作深度融合,司法審判與人民調解協調配合,真正實現了司法為民、司法依靠人民,成為人民司法永恒的底色。這一傳統延續至今。人民性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最本質屬性和最鮮明特征。
三
新中國成立初期: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司法審判原則,把“人民司法為人民”理念變成現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人民司法翻開新篇章。1949年,《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徹底否定舊法統,鮮明宣示新中國人民司法的階級屬性和價值取向。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以根本法形式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政權架構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原則,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審判工作接受人民監督。同期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等,初步構建起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審判制度框架。全國自上而下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實行公開審判、人民陪審、合議制、兩審終審、死刑復核等基本審判制度。這一系列法律規定鮮明昭示,社會主義司法審判權不再是舊社會的“官家特權”,而是人民授予、為人民服務的公共權力。
四
改革開放時期:在法治化軌道上推進司法審判的專業化,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新期待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人民司法步入恢復重建與快速發展軌道。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7部法律。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印發,強調要嚴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辦事;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司法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迅速健全各級司法機構,努力建設一支堅強的司法工作隊伍等。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一系列法律密集出臺,讓司法審判工作更加有章可循。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基本方略。此后,司法改革蹄疾步穩,推進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庭審功能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六個“五年改革綱要”,推動證據規則細化、簡易程序擴大適用、裁判文書改革等,促推專門法院體系擴展,進一步提升了審判專業化水平。實踐證明,完備的法律體系、規范的審判程序、專業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審判工作的根本保證。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五
新時代以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建設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習近平法治思想成為新時代人民司法的根本遵循。司法審判工作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持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確立“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取消案件行政審批,配套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六個巡回法庭,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審判機構先后設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全面鋪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普遍適用,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成果寫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立案登記制與“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全面落地,從制度上根除“立案難”。“如我在訴”理念融入審判實踐,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發生根本性變革。新時代司法審判實踐充分證明,公平正義不僅是法律的抽象標準,更是每一位當事人的具體感受;司法的評價標準不僅需要程序合法,更要做到群眾認可,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方式呈現于每一個案件之中。這既是對“人民司法為人民”的最好詮釋,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斷發展的生動體現。
觀照百年征程,賡續奮進新篇。從工農民主司法蘊含的平等革命精神,到群眾路線厚植的人民司法底色;從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原則,到法治化軌道上的專業化規范化建設,再到新時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莊嚴承諾,這一發展軌跡,歷史地鐫刻下黨領導下的司法審判制度從萌芽、奠基、發展到成熟的精神脈絡。從蘇區裁判部到在線調解、數字法院,從田間辦案到“云上解紛”“馬背法庭”,黨領導下司法審判的實踐邏輯得到了生動詮釋。新征程上,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黨建思想,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持續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隨著各項制度機制更加系統完備、運行更加高效協同,司法公信力將持續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獨特優勢將進一步彰顯。中國特色司法制度必將更加成熟,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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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12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4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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