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我兒子張復生在寶坻區政府大門東側,被公然聚眾涉惡的天津雙佳科技公司的員工持鐵棍擊傷頭部,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腦外傷綜合癥,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五條中的一、二、三項規定。
![]()
后經出版過90余部法醫鑒定類書籍,并曾任最高檢和最高法主任法醫師莊洪勝及另外六名國內著名法醫專家張繼森、翟建安、胡志強、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但卻被天津高法沒有鑒定資質介紹及鑒定人簽名的(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鑒定書認定為輕傷。并被天津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未經質證的采信,后又被天津第一中級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事裁定未經開庭的采信。
![]()
![]()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鑒定人在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8條第7項規定: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可見,沒有鑒定人簽名的司法鑒定無效,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刑法》第234條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該案當年依據這份虛假的輕傷鑒定,竟將持鐵棍故意擊人頭部致重傷重殘嚴重后果的涉惡犯僅輕判一年,且受害人未得到應有賠償,造成一起長達22年的冤假錯案。
![]()
為了維權,我們曾依法控訴到天津公檢法乃至最高檢和最高法,但卻均未獲支持,在走投無路司法維權途徑已經窮盡的情況下,讓人不得不質疑到底是天津高法的無簽名鑒定錯了,還是國家的法律錯了?到底是這份無簽名鑒定應當撤銷,還是國家的法律應當修改呢?
![]()
今給您們寄去對該份導致錯判的無簽名鑒定的控告信,望能對該份無簽名鑒定依法撤銷,并對本案糾正重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