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蘇如東的曹某急于為子女辦理某特定性質崗位的跨區域工作調動,經鄰居介紹認識了自稱"很有門路"的章某。章某表示自己在相關單位有熟人,只要肯花錢疏通,事情包在其身上。曹某信以為真,先后向章某轉賬共計4.5萬元作為"辦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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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并未如愿,曹某子女最終被分配至其他地區,未能調入理想城市。此后曹某多次要求章某退款,章某卻以"錢已打點給他人""正在審批中"等理由拒不退還。追討無果,曹某將章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4.5萬元及利息。
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曹某給付章某4.5萬元的目的是通過找關系、請托辦事等不正當方式規避單位正常管理制度,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于權錢交易性質的請托行為,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債權債務系非法之債,不受民事法律保護。
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4.5萬元不予退還。
法官提醒,不少人誤以為"事沒辦成錢就該退",但并非所有資金往來都受法律兜底保護。《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合法合規的委托合同受法律保護,但通過托人情、找關系、花錢打點等不正當手段規避正常制度的請托行為,屬不法原因給付,請托人須自行承擔財產損失風險。試圖"走捷徑"、違規請托辦事,極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結局。崗位調整、工作調動等應通過正規渠道、合法程序解決。
青科新聞綜合:現代快報、騰訊新聞、觀威海
編輯: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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