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西橫州遭遇特大洪澇災害,持續暴雨引發河水暴漲,多地內澇,惡劣天災之下,一場令人扼腕的悲劇不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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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州市云表鎮一家養蛇場被洪水沖毀,大量養殖毒蛇隨水流四處逃逸,一名村民不慎被出逃毒蛇咬傷,最終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后,網上出現了不少爭議聲音。很多網友認為,蛇群出逃完全是洪水天災所致,屬于法律中的不可抗力,養蛇場老板無需擔責,也不用賠償。
但從法律層面細細剖析,這個說法其實是大眾的普遍認知誤區。
洪水屬于不可抗力,卻絕不意味著養殖戶可以徹底免責,置身事外。
很多人對不可抗力的理解過于片面,依據《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洪水、特大暴雨等極端自然災害,確實在法定范疇之內。
但法律判定責任,從來不會單一歸因于天災,更會核查當事人是否盡到了法定安全義務、是否存在人為疏漏。
與普通畜禽養殖不同,養蛇屬于高危特種養殖,毒蛇具有致命攻擊性,時刻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潛在風險,這也讓養殖戶背負了遠超普通經營者的嚴格管控責任。
既然依托高危特種行業獲取收益,就必須承擔起對應的風險防控義務,筑牢公共安全防線。
在動物致害侵權案件中,我國始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通俗來講,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無論飼養人主觀有無惡意、是否刻意疏忽,都需要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而想要憑借不可抗力免除責任,有著極其嚴苛的法定前提,損害必須完全由自然災害造成,且經營者已窮盡一切合理手段防范風險,不存在任何管理失職。
結合本次橫州致人死亡案件來看,責任界定的核心十分清晰。毒蛇出逃傷人,究竟是純粹天災,還是天災疊加人禍的雙重結果?
倘若養蛇場嚴格按照防汛標準建設,籠舍堅固,防護完備,在氣象部門發布洪水預警后,養殖戶主動加固設施,轉移蛇群,排查隱患,窮盡了所有應急措施,最終仍因超標準特大洪水導致蛇群出逃致人損害,法院可依據不可抗力規則,酌情減輕甚至免除其賠償責任。
但現實中,多數小型民間養蛇場普遍存在管理漏洞,場地搭建簡陋,防洪設施缺失,無完善應急方案,面對汛期預警心存僥幸,消極不作為,既不加固防護,也不轉移蛇群,任由致命風險暴露在公共環境中。
這種情況下,洪水只是事故導火索,經營者的失職懈怠、僥幸心理才是悲劇根源,完全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必須全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遇難者家屬可憑借警方調查記錄,蛇類溯源鑒定,醫療死亡證明等證據,依法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賠償,合法權益受法律完整保護。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案絕非單純的民事賠償糾紛,情節惡劣者將觸及刑法紅線。
大量毒蛇擴散逃竄,嚴重威脅不特定群眾生命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若養殖戶明知場地防洪不達標,明知存在重大風險,收到預警后仍放任隱患,拒不處置,最終致人死亡,已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這場悲劇,為所有特種養殖從業者敲響了警鐘。極端天氣頻發的當下,防汛避險,隱患排查,應急處置不是可選項,而是法定必盡義務。
高收益必然對應高責任,漠視風險,疏于管理,終將付出法律代價。
天災無常,法理有界,不可抗力是法律對自然規律的尊重,卻絕非失職者逃避責任的免罪金牌。
自然災難無法抗衡,但人為過錯可以杜絕,堅守安全底線,履行管控職責,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才是每一個經營者最根本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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