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執法機關不但不執法,反而還違法的嗎?你聽說過依法不能當作證據的無簽名鑒定,被刑事判決書當作證據的嗎?你聽說過就連最高檢、最高法也有錯不糾的嗎?你聽說過問題還未解決,可維權的司法途徑已經窮盡的嗎?你聽說過這場到底是無簽名鑒定錯了,還是法律錯了的長達22年之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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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無簽名和無資質的鑒定,及未經質證就以此無簽名鑒定作為定案依據的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判決和未開庭審理就不僅駁回了受害人要求重新鑒定申請,并據此無簽名鑒定作為定案依據的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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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鑒定人在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8條第7項規定: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可見,沒有鑒定人簽名的司法鑒定無效,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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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04年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給本案受害人張復生的診斷為,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腦外傷綜合癥,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五條中的一、二、三項。經曾任最高檢和最高法主任法醫師莊洪勝及另外六名國內著名法醫專家張繼森、翟建安、胡志強、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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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該案當年依據這份虛假的輕傷鑒定,竟將持鐵棍故意擊人頭部致重傷重殘嚴重后果的涉惡犯僅輕判一年,且受害人未得到應有賠償,造成一起長達22年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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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權,張復生曾依法控訴到天津公檢法乃至最高檢和最高法,但卻均未獲支持,在走投無路的司法維權途徑已經窮盡的情況下,讓人不得不質疑到底是天津高法的無簽名鑒定錯了,還是國家的法律錯了?到底是這份無簽名鑒定應當撤銷,還是國家的法律應當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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