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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發改委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網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出: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經營者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
配氣價格制定和調整前,應當開展定價成本監審。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或大幅波動。
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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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網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市燃氣管網配送環節價格管理,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城市管道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燃氣管網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燃氣管網配氣價格(以下簡稱“配氣價格”)是指管道天然氣經營者通過城市燃氣管網系統(包括延伸至農村地區的管網)向終端用戶提供管道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價格。其中,管道天然氣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的城市燃氣管網系統,從事管道天然氣經營的獨立法人。城市燃氣管網系統是指與本市配氣業務相關的進氣門站、配氣管網、調壓設施、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等設施。
第四條? 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天津市定價目錄》規定執行。
第五條??經營者通過城市燃氣管網系統運輸天然氣業務統一納入配氣環節,經營者之間的轉供和為第三方提供代輸服務的價格由雙方在整體不高于政府制定配氣價格的基礎上,依照其所涉及管道里程、壓力等級、運維成本等因素協商確定。
第六條??經營者應當將燃氣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實現配氣業務財務核算獨立,完整準確記錄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為按不同用戶類別核定配氣價格創造條件。
第二章??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七條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經營者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
第八條???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
第九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與攤銷、運行維護費等,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具體執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網配氣價格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一)有效資產為經營者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市政管網資產、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二)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第十一條???稅費按國家現行稅法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十三條配氣價格按照經營者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年度配送氣量按成本監審周期最末一年的實際配送氣量及管網負荷率確定。管網負荷率達到或超過50%的,配送氣量按實際配送氣量計算;管網負荷率低于50%的,按50%負荷率計算確定配送氣量,經營者季節性峰谷差超過4:1的,按40%負荷率計算確定配送氣量。
第十四條? 應當區分不同用戶類別,以用戶負荷性為基礎,合理分攤成本,并綜合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制定區分用戶類別的配氣價格。
第十五條同一區域內有多家經營者的,為鼓勵建立激勵機制,可選取其中配送氣量較大或經營情況較好的經營者,確定標桿價格,執行統一配氣價格。配氣環節有兩家以上經營者參與的,配氣價格由參與經營者協商分配。
第十六條? 對新建城市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適時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
第三章??定調價程序
第十七條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實施,經營者可以向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新建城市燃氣配氣管網投產運行前,經營者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八條配氣價格制定和調整前,應當開展定價成本監審。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或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九條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網設施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校核調整。
第四章??信息公開和價格監督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配氣價格及相關收費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按時提供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并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認定后納入信用記錄,并視情況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依法收費并明碼標價,定期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配氣業務收入、成本、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凡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的,以及成本已納入配氣價格的不得收費。居民新建住宅,建筑區劃紅線內的燃氣工程安裝費等納入房價,不得再另外向燃氣用戶收取。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原《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網配氣價格管理辦法》(津發改規〔2018〕4號)同時廢止。
來源:天津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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