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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壓實各方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切實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現將我市查處的4起消防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案例一
伍家崗區簡某某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占用疏散通道案
2026年5月22日,伍家崗區消防救援局開展住宅小區消防安全日常檢查發現,簡某某在小區樓梯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違規占用、堵塞公共疏散通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伍家崗區消防救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相關規定,責令簡某某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興山縣某賓館投入使用、營業情況與消防安全承諾內容不符案
2025年12月1日,興山縣消防救援局對轄區某賓館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核查,查實該賓館實際投入使用、營業情況與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內容不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2026年1月28日,興山縣消防救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相關規定,對該賓館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罰款5.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宜都市某物業公司消防從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逾期未整改案
2025年12月9日,宜都市消防救援局在督辦線索核查中發現,宜都市某物業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取得消防行業職業技能證書違規上崗,違反《湖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宜都市消防救援局責令該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前完成整改。復查期限屆滿后,該公司未整改。宜都市消防救援局依據《湖北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五條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相關規定,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9500元的行政處罰,同步督促該公司安排符合條件人員值守消防控制室。
案例四
西陵區某消防技術服務公司不具備從業條件違規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案
2026年1月7日,西陵區消防救援局開展線索核查時發現,某消防技術服務公司從業人員數量未達到法定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西陵區消防救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5.4萬元,對直接主管人員聶某某處以罰款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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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昌消防
編輯:楊 璇
審核:謝躍東
簽發:鐘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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