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VS國民法官:稱呼之爭、制度錯配與重塑路徑
摘要
法律術語的命名從來不是純粹的修辭游戲,而是特定政治體制、司法理念及權力結構的外化表征。在海峽兩岸的平民參與審判制度設計中,大陸地區的“人民陪審員”與臺灣地區的“國民法官”呈現出截然不同的語詞符號與制度圖景。本文運用比較法學視角與第一性原理,從符號政治學、司法哲學、控權機制以及經濟基礎四個維度,深層解構這一“稱呼之爭”。同時,本文直面大陸地區平民參與審判中“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系統性病灶,解構“案卷中心主義”與“事實法律二分法”帶來的實踐悖論,并結合臺灣新制中“起訴狀一本主義”與“精細化表決機制”的運行經驗,為我國審判民主化改革以及現代比較法刑事辯護路徑的轉型提供深度的制度內省與重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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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語詞背后的權力密碼與司法圖景
在法學符號學與司法社會學的視閾中,語詞是權力的容器。正如法國思想家拉康(Jacques Lacan)所言:“言語創造了事物。”在特定歷史語境下沉淀出的法律概念,往往蘊含著該法治生態對權力分配、主體地位以及正義實現的終極想象。
海峽兩岸在推動司法民主化、引入平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進程中,誕生了兩個極具辨識度的法律標簽:大陸地區的“人民陪審員”與臺灣地區的“國民法官”。這一稱呼上的分野,不僅勾勒出兩岸法治近代化路徑的不同軌跡,更深層地折射出兩岸在司法正當性基礎、“精英理性”與“大眾常識”關系處理上的根本差異。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的平民參與審判制度深受“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異化困境困擾。流于形式的民主點綴,使得高規格的立法初衷與邊緣化的司法現實之間產生了巨大的裂痕。為什么手握“神圣表決權”的平民在法庭上往往淪為“泥塑木雕”?這背后的根源,恰恰可以從“人民陪審員”與“國民法官”的稱謂之辯中找到線索。
本文試以“稱呼之爭”為切入點,系統檢討大陸平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系統性病灶,以期探尋我國審判民主化改革的重塑路徑。
第一部分:稱呼之辯——從語義學到法政治學的跨岸透視
1.1 “人民陪審員”的政治基因與歷史演變
“人民陪審員”這一稱謂,承載著濃厚的紅色法制基因與群眾路線的政治傳統。其演進歷程緊密依附于政權合法性的構建與民主政體的鍛造。
- 歷史溯源:這一制度可追溯至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兵代表陪審制度。在蘇維埃政權及陜甘寧邊區時期,“工農陪審員”制度與著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交相輝映。此時,平民參與審判的首要功能是打破舊法統的官僚壟斷,確立新生政權階級統治的正當性,具有強烈的“司法奪權”與政治動員色彩。
- 政治定位:“人民”在馬克思主義國家觀中是一個具有強烈政治包容性、階級性與意識形態色彩的集體概念。在我國憲法框架下,“人民陪審”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在司法領域的直接體現,具備宏大的政治防御功能——防止司法背離群眾路線,防止審判權蛻變為純粹的文官官僚壟斷物。
- 語義學特征:訴訟法學層面的“陪審”之“陪”,在現代漢語語境中帶有天然的輔助性、伴隨性與次要性。這種語詞暗示在無形中矮化了平民的權力心理,將其定位為“陪伴審判”的旁觀者或道德評判者,而非分享核心審判權力的主體。
1.2 “國民法官”的憲制語境與東亞改良
臺灣地區于2020年通過、2023年正式實施的《國民法官法》,將參與審判的平民直接冠以“法官”之名,這一稱謂帶有鮮明的近代程序主義與東亞法制改良的混合色彩。
- 歷史溯源:臺灣地區在推行該制度前,曾經歷長達十余年的“陪審”與“參審”之爭。在英美傳統的“模擬陪審制”與歐陸傳統的“參審制”(如早期的“觀審制”方案)之間劇烈搖擺后,由于考慮到英美陪審制對訴訟構造改良要求的極端化以及不說明判決理由的傳統難以契合本土法治習慣,最終選擇了一條高度接近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本土化參審路徑。
- 政治定位:“國民”是一個法律層面的公民概念,強調個體的權利主體地位、憲法契約關系與平等的公民義務。它消解了宏大的階級敘事,轉向個體化的政治責任。
- 語義學特征:“國民法官”將“國民”與“法官”并列,在語義上賦予了平民與專業法官同等的職權地位與身份尊榮。它傳遞出一種強烈的制度暗示:平民一旦入選,便不再是司法的“附庸”或“點綴”,而是直接握有定罪量刑權力的“法官本身”。這種語詞賦能,極大強化了參審公民的主體意識。
1.3稱謂對比的深層隱喻
通過對兩種稱謂的解構,我們可以發現它們在權力分配與角色設定上的深層隱喻差異:
比較維度
人民陪審員
國民法官
主體概念
人民(政治性/集體性/階級性)
國民(法律性/個體性/憲法性)
核心動詞
陪審(輔助/伴隨/次要角色)
法官(核心/決策/獨立主體)
權力隱喻
民主監督、群眾路線、政治合法性
權力分享、程序主體、司法責任擔負
參照母體
蘇聯參審制與本土革命經驗的結合
日本裁判員制度與歐陸參審制的改良
權力場域
官僚制審判結構下的外部監督者
程序主義訴訟構造內的核心決策者
第二部分:司法理念與價值取向的雙重范式
稱呼的差異,本質上是兩種全然不同的司法哲學與價值序列在制度設計上的投影。它們回答了兩個根本性問題:司法的正當性由誰賦予?大眾常識與精英理性如何調和?
2.1權力來源與正當性基礎:實質民主vs形式程序
人民陪審員的實質民主觀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正當性首要來源于政治合法性與實質民主觀。在我國的司法哲學中,司法機關如果完全封閉化,就極易滋生教條主義和司法腐敗。
因此,司法必須向人民開放,讓最廣大的勞動群眾通過直接參與審判,實現對國家權力的實質占有。這種理念更傾向于結果的實質正義,希望通過平民的參與,引入社會的常識理性、行業慣例與道德感知,糾正專業法官可能出現的“機械司法”,使裁判結果契合社會主流民意。
國民法官的形式程序觀
國民法官制度則更契合程序主體性與合意建構的邏輯。其正當性建立在嚴格的現代中立程序之上。
該制度認為,現代司法的正當性危機在于民眾對司法精英的不信任(即社會公眾痛斥的“恐龍法官”現象——認為法官判決脫離社會現實)。化解危機的方式不是由外部對司法進行政治化重塑,而是將民眾直接拉入體制內部,使其成為程序的一部分,正如其制度宣示所言:“讓民眾在了解司法后信任司法,在擔負責任后理解法治。”這是一種典型的以程序參與消解對抗、以責任共擔凝聚共識的形式程序觀。
2.2審判職能的定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邊界
在比較法視野下,平民參與審判主要分為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陪審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分離,平民獨占事實認定權)和以大陸法系為代表的“參審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合一,法官與平民共同表決)。
人民陪審員:流變的職權雙軌制
我國2018年頒布的《人民陪審員法》確立了“3人合議庭”與“7人合議庭”的雙軌制,其職權定位存在微妙的割裂:
- 3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力,既參與事實認定,也參與法律適用。
- 7人合議庭:法律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只參與認定事實,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這一設計試圖在重大案件中效仿英美法系,將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剝離。然而,在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結構下,這種強行解構遭遇了嚴重的實踐壁壘。
國民法官:事實與法律的全面合一
臺灣地區的國民法官制度則采取了經典的東亞改良參審模式,即“評議合一”。由3名專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九人共同參與案件的事實認定、罪名定性以及最終的量刑。它不強求事實與法律的形而上學分離,而是承認二者的交融,直接賦予平民完全的法官職能。
2.3終極價值取向:社會政治功能vs司法教育功能
- 人民陪審員的多元定位:在我國司法話語體系中,人民陪審員制度被賦予了極高的政治期待。它不僅是一項審判制度,更是“反腐敗的前沿陣地”、“司法公開的窗口”、“法治宣傳的播種機”。這種多元的社會政治功能,使得制度在運行時容易偏離“個案裁判”的純粹司法核心,向政治動員與社會治理傾斜。
- 國民法官的審判聚焦:國民法官制度的終極價值高度聚焦于司法審判的透明度與國民法治素養的交互提升。其核心理念是通過讓普通公民親歷戰況激烈的庭審、查驗原始證據、參與絕密的評議過程,實現一場“體驗式的法治教育”。它追求的是司法體制自身的凈化與社會法治共識的達成,具有更強的內斂性與司法專職性。
第三部分:大陸陪審制“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病理剖析
盡管《人民陪審員法》在提高隨機抽選比例、優化合議庭結構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但在基層司法實踐中,“陪而不審、審而不議、流于形式”的內耗泥潭依然深重。運用第一性原理對這一系統性病灶進行深層病理剖析,其核心成因在于結構性的制度錯配。
3.1職權設計的制度悖論:“有權不用”與“無力解構”
3.1.1 3人合議庭的“同權異化”
在3人合議庭中,法律雖然賦予了人民陪審員全面的“法律適用表決權”,但在實踐中卻走向了“有權不用”。面對法本位主義的高深法條(如復雜的共同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規范化指引、極其技術化的經濟犯罪司法解釋),缺乏法律訓練的陪審員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撐(如專門的法律釋明程序),根本無法形成有效的獨立判斷,最終只能選擇全盤順應法官的專業話語。
3.1.2 7人合議庭的“二分法悖論”
在7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法》第22條規定陪審員僅負責事實認定。然而,在大陸法系的階層犯罪論框架下,事實與法律是互為表里、深度交融的。
典型案例剖析:在一起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究竟構成“故意傷害致死”還是“故意殺人”?這表面上是一個法律定性問題,但其核心依賴于對被告人案發時“主觀心理狀態(故意內容)”這一事實的推定。
當法律強行剝奪了陪審員對法律適用表決權的同時,實際上也抽空了他們對這些“混合型事實問題”進行實質評議的能力。在缺乏清晰事實清單引導的情況下,陪審員只能附和法官的法律定調,導致7人合議庭往往淪為法官掌控下的形式主義表決器。
3.2訴訟構造的制約:“案卷中心主義”拉大信息差
我國刑事訴訟雖歷經“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但在實踐中,“偵查中心主義”與“案卷中心主義”的慣性依然強大。
在案件開庭前,凝聚了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全部心血的完整案卷已悉數移送法院。專業法官通過審前閉門閱卷,在開庭前往往已經形成了高度穩固的心理預斷。相反,根據管理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庭審前通常未閱卷,亦無從了解案情。
在庭審流于形式、證人極少出庭口頭作證、多以宣讀筆錄代替當庭舉證的情況下,信息極度不對稱的陪審員根本無法在短暫的庭審中解構控方的證據體系。他們以“純白紙”狀態進入法庭,又以“純白紙”狀態離開法庭,最終只能被動接受專業法官基于全案卷宗提煉出的結論。
3.3司法文化與心理維度的制約
3.3.1知識霸權與防御性順從
在法庭及評議室這一特定的權力場域中,專業法官壟斷了法學法條、法理教義、審判經驗等“符號資本”(Symbolic Capital)。
面對法官高密度的專業術語輸出,普通民眾會產生天然的心理怯懦。為了維持自身的理性形象,他們會選擇“防御性順從”——傾向于認為法官的判斷代表了絕對的正確性與權威性,唯恐自己的不同意見流于“外行”,從而主動讓渡審判話語權。
3.3.2責任稀釋與“搭便車”心理
從行為經濟學角度看,我國司法責任制確立了極其嚴厲的“終身負責制”,但這一責任完全落在了獨任法官或承辦專業法官的肩上。陪審員深知,即使自己投下贊成或反對票,最終的判決書撰寫、案件瑕疵倒查、錯案追究責任依然由承辦法官一肩挑。
“權力與責任不對等”的制度漏洞,誘發了陪審員的“搭便車”心理。既然無需為錯案承擔實質責任,最理性的選擇便是放棄深度思考,流于“簽字機器”。
第四部分:我國臺灣“國民法官”制度的運行機制與精細化控權
針對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平民參與審判極易被專業法官“同化”的頑疾,臺灣地區的“國民法官”新制進行了一系列極具針對性的程序控權設計。其精細化的制度構造,展示了如何通過程序正義保障實質民主。
4.1適用范圍的階梯式推進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5條的規劃,該制度并未盲目擴大適用,而是采取了極其嚴苛的重罪適用原則,并分階段推進,以平衡司法資源與民主成本:
- 第一階段(202311日起):適用于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殺人罪、傷害致死罪、強盜致死罪等)。
- 第二階段(202611日起):進一步擴大適用至“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嚴重的貪污犯罪、重大經濟犯罪等)。
這種窄門式的適用設計,確保了海量的司法資源能夠集中轟擊在最具社會爭議和最需要民意對沖的重大個案上。
4.2核心控權機制:打破信息壟斷與重塑訴訟構造
4.2.1起訴狀一本主義(徹底隔絕預斷)
這是國民法官制度能夠運轉的核心基石。根據《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只能向法院提交一份單純記載被告人姓名、罪名和犯罪事實的起訴書,不得同時移送任何調查案卷、證人證言或證物。
這一設計使得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開庭前,對案件信息的掌握處于絕對同等的“白紙狀態”。任何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當庭出示、當庭質證、當庭辯論。這從源頭上剝奪了專業法官利用“訴前閱卷”建立信息壟斷和先入為主預斷的特權,逼迫專業法官必須與國民法官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通過庭審調查共同感知案情。
4.2.2集中審理與交互質證的激活
由于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倒逼,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必須采取極其緊湊的集中審理模式(連日開庭直至終審)。證人、鑒定人必須高比例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猛烈的交互質證。由于沒有案卷可供依賴,庭審不再是宣讀筆錄的過場,而是演變為一場活生生的、基于口證與物證的邏輯博弈。這種戲劇性和直觀性的法庭呈現,極大降低了平民理解案件事實的門檻。
4.3評議室內的權力天平:精細化的表決機制
為了防止3名專業法官在密閉的評議室內通過專業話語優勢“壓制”6名國民法官的意志,《國民法官法》在評議程序上做出了極為細膩的微觀規制:
- 發言順序的逆向設計:在評議時,明確規定由國民法官首先發表意見,審判長及專業法官最后發言。這一細節設計有效阻斷了專業法官先行定調而產生的“錨定效應”,確保平民的原始直覺與樸素正義感能夠無保留地表達。
- 定罪與量刑的雙重多數決門檻(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2條、83條):
- 定罪表決:必須獲得合議庭9票中的6票以上多數贊成,且這6票中必須至少包含1名專業法官和1名國民法官。這意味著,即使3名專業法官一致認為有罪,若無法說服至少3名國民法官,便無法定罪;反之,若6名國民法官一致贊成有罪,但也必須爭取到至少1名法官的專業背書。
- 普通量刑表決:包含專業法官在內,取得過半數(5票以上)贊成即可。
- 死刑判決表決:必須達到2/36票)以上的絕對多數門檻,且贊成票中必須包含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
這種精細的票數設計,既保護了法官的專業底線(防止國民法官因情緒化盲目定罪),又做實了國民法官的否決權。
第五部分:兩岸平民裁判者薪酬福利與履職心理重構
從法經濟學和行為科學的視角來看,薪水、津貼與福利保障絕對不是微不足道的事務性問題,而是重塑平民裁判者“履職心理契約”的底層驅動力。
5.1兩岸薪酬福利設計的底層邏輯差異
大陸人民陪審員:低成本的“公民義務補償”
我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五章采取的是“依職業身份分流”的補償邏輯。對于有固定工作單位的陪審員,實行“原職原薪”保障,由原單位承擔開支(第29條第1款);對于無固定收入的陪審員,由法院依照規定補助就業費用(第29條第2款)。
在基層實踐中,這一補助標準通常參照當地職工平均日工資,約在每日100元至200元人民幣不等。這一定位本質上是將陪審視為一種低成本的、奉獻性質的公民義務。
臺灣國民法官:高標準的“臨時公職對價”
臺灣地區《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對國民法官的經濟補償采取了“重金禮聘”的高標準設計,不分職業身份,一律普發高額津貼:
- 出庭日費:正式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每日出庭津貼為新臺幣3,000元(折合人民幣約670元)。若開庭超時,每小時加發新臺幣500元。
- 海選海招日費:候選國民法官即使最終未被選中,只要應召前來參與選任面試,即可獲得新臺幣1,500元(折合人民幣約335元)的日費。
- 強制公假與福利存續:雇主在公假期間不得扣薪,更不得以此為由給予降職、解雇等不利處分,違反者面臨高額行政罰款。
5.2心理契約的形塑:薪酬如何影響審判生態?
1.破解人員“同質化”與“老齡化”頑疾
在大陸當前的制度框架下,由于在職精英人員參與陪審的誤工成本遠超法院補貼,且原單位缺乏強制公假支持,導致高收入群體(如企業高管、IT精英、科研人員)對參與陪審帶有天然的排斥心理。最終頻繁到庭的,往往是退休人員或時間富余的非核心崗位員工。
而臺灣地區的高額津貼與強力公假保障,成功打破了階層流動的壁壘,極大地提升了中產階層與專業人士的參審意愿,確保了合議庭能夠抽選到各行各業的“跨界人才”。
2.從“應付差事”到“重責心理”的飛躍
心理學研究表明,儀式感與對價水平直接正相關于責任感。每日一兩百元的誤工補貼,難以讓陪審員產生強烈的司法尊榮感。在缺乏尊榮感和對等責任追究的心理下,陪審員極易產生“應付了事”的搭便車心態。
相反,拿著等同于專業法官的日薪,輔以專門的交通、住宿以及獨特的國家免費心理咨詢與減壓輔導福利(針對直面血腥尸檢照片帶來的替代性創傷),會在國民法官心理上構建起一種強烈的“公職儀式感”。在密閉的評議室里,這種尊榮感會轉化為他們敢于直面專業法官、據理力爭的獨立人格。
第六部分:第一性原理視閾下中國審判民主化的重塑路徑
回歸平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第一性原理”:我們究竟為什么需要平民參與審判?
其本質核心在于:引入“社會常識理性”去對沖、糾偏、監督專業司法精英的“封閉制度慣性”,通過民主化的權力分享,增強司法裁判的公眾可接受性與政治正當性。
如果平民在合議庭中失去了獨立表達與實質表決的能力,那么無論其稱呼是“人民陪審員”還是“國民法官”,都將淪為形式主義的空殼。基于這一本源,針對中國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良,提出以下重塑路徑:
6.1訴訟程序的局部改良:打破信息壟斷
雖然在短期內全面鋪開“起訴狀一本主義”不符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底層結構,但可以在人民陪審員參與的重大案件(如7人合議庭案件)中,進行局部微調:
- 推行部分案件的案卷隔離試行閱卷與審判分離。移送法院的完整調查案卷僅供非承辦的庭長或預備法官作程序性審查(處理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負責庭審的合議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在審前接觸同等程度的摘要信息,強化庭審舉證的實質化,倒逼控方當庭出示原件、傳喚證人。
- 法官法律釋明程序的法定化:在合議庭評議前,應當在法律中強制設立“法官法律釋明”環節。專業法官必須使用通俗易懂的非法律術語,向人民陪審員闡明該案罪名的構成要件、證明標準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并強制全程錄音錄像,防止法官在釋明過程中夾帶主觀傾向或對陪審員進行誘導。
6.2職權邊界的重塑:拋棄機械的“事實/法律二分法”
- 優化7人合議庭的表決機制:順應大陸法系的審判規律,承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不可分割性。在7人合議庭中,應當允許人民陪審員對“事實與法律交融的混合問題(如同案犯地位、主觀惡性大小、是否屬于防衛過當等)”享有平等的表決權,而將純粹的法律條文適用、數罪并罰等純技術性問題交由法官獨立表決。
- 實行定罪與量刑的分離評議:在合議庭評議時,先就“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事實層面及基本定性)”進行獨立表決。在確立有罪后,再由專業法官主導法律適用的精細化量刑,但陪審員可基于社會公序良俗提出“量刑建議”,并強制記錄在案。通過這種分層表決,既保護了法官的法律專業主導權,又做實了陪審員的事實否決權。
6.3經濟基礎與保障機制的升級
- 大幅提升誤工補助與津貼標準:建議取消“依職業身份分流”的限制,對所有到庭履職的人民陪審員統一發放具有尊榮感的日津貼,標準可參照當地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資的2-3倍設定,由中央或省級財政全額專款保障,切斷與基層法院自身行政經費的關聯。
- 增設強制性公假與懲戒機制:在地方立法或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單位拒絕給予陪審員公假或扣薪的法律責任,引入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同時,效仿臺灣新制,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應召、泄露評議秘密的陪審員,亦設立對等的行政罰款,通過“權利與責任的雙重重構”強化制度的嚴肅性。
6.4比較法刑辯視角下的律師動態應對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面對平民實質參與的審判合議庭,傳統的辯護技術與話語體系必須發生根本性的范式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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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話語體系轉換】
[傳統辯護范式] ─── (聚焦) ───法律教義學、罪刑法定、晦澀法條─── (法官聽得懂,陪審員昏睡)
[現代平民辯護] ─── (轉型) ───經驗常識敘事、主觀動機還原、視覺化示證─── (擊中陪審員常識理性)
- 策略一:從法條教義學走向生活常識敘事律師如果繼續沉溺于高深晦澀的刑法理論(如“客觀歸責理論”、“違法相對性原理”)進行純技術性抗辯,將徹底失去陪審員這部分決定性聽眾。辯護詞必須轉化為“常識、常理、常情”的市井話語。律師需要講好一個關于“人性、軟弱、環境逼迫或合理懷疑”的故事,將精深的法律教義包裹在樸素的社會正義邏輯之中,激發陪審員內心的感同身受。
- 策略二:強化現場質證與視覺化示證:由于陪審員無法像法官那樣長期研讀厚重的案卷筆錄,律師必須在庭審的當下性上做足文章。要極力爭取關鍵證人、鑒定人出庭,通過極具張力的交叉詢問,在法庭現場當眾揭露控方證據的矛盾;同時,大量運用多媒體、思維導圖、現場復原三維動畫等視覺化示證工具,讓陪審員在短時間內直觀捕捉到控方證據鏈條的致命斷裂點。
結語:走向主體激發的現代司法
稱呼是制度的容貌,機制是制度的骨骼,而經濟福利則是制度的血肉。
從“人民陪審員”到“國民法官”,海峽兩岸在探索平民參與司法的道路上,雖然選用了不同的語詞符號,設定了不同的程序路徑,但其面對的共同命題,都是如何在一個高度專業化、官僚化的現代司法機器中,為代表社會良知與常識理性的普通民眾留下一張真正具有決策權力的席位。
我國臺灣地區的“國民法官”新制,通過“起訴狀一本主義”、“評議首發制”以及“雙重多數決”等精密的程序補強,搭配高額的公職津貼,為打破專業壓制、做實平民審判權提供了一份具有東亞成文法背景的精致樣本。
中國大陸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若要徹底擺脫“陪而不審”的虛無化困境,必須超越單純的政治表態,回歸司法民主化的第一性原理。通過程序工具的革新,阻斷預斷、消解信息壁壘,賦予平民真正的程序主體地位與經濟尊榮。
只有當我們的陪審員不僅在稱謂上代表“人民”,更在合議庭內擁有與專業法官等量齊觀的、能夠獨立呼吸與自主裁決的權力尊嚴時,我國的司法現代化轉型才能真正步入理性、清明的現代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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