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23篇|拒不執行判決會不會構成犯罪,如何認定有能力而拒不執行?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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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執行程序中最嚴厲的追責方式。它針對的不是單純“沒錢還”,而是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大額流水不能機械等同于有履行能力。
判斷資金流水時,要看資金是否真實增加、是否重復倒賬、是否已經用于必要生活或經營成本。把本人賬戶之間互轉、短期周轉、必須生活費用全部算作可執行能力,容易擴大刑事打擊范圍。
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可能成為拒執行為的重要證據。
債務發生后,尤其訴訟或執行期間,夫妻離婚并將大部分財產分給配偶,離婚后仍共同生活的,法院可能認定其以合法形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財產分割時間、比例、生活狀態,都會成為審查重點。
拒執罪并不一律以先拘留為前提。
部分拒執行為需要先經過罰款或拘留仍拒不改正,才更容易認定情節嚴重。但隱匿、轉移、毀損財產等嚴重行為,并不當然要求法院必須先實際拘留后才能移送追究刑責。
律師實務提醒
債權人推動拒執追責,應重點固定“有能力”和“拒不執行”的證據:資金流水、財產轉移、消費記錄、離婚分割、法院責令履行文書、拒不配合記錄。只說“他不還錢”,遠遠不夠。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五節“六、刑事處罰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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