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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正式施行。《暫行規定》加強對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的保障,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暢通維權渠道,進一步完善了我國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
在《暫行規定》施行之際,本期“政策直通車”聚焦“保障誰”“保什么”“怎么保”等問題,梳理核心內容,幫您讀懂政策、用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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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哪些人受保障?
《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了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定。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不適用的對象和范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說,彈性延遲退休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超齡勞動者不適用《暫行規定》。關于彈性延遲退休的有關規定,參考《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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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保障哪些權益?
《暫行規定》以解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為導向,以勞動基準為核心,明確列舉了超齡勞動者享有的基本勞動權益,包括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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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
《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者計酬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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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規定,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休息休假
《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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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安全衛生
《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不得安排超齡勞動者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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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超齡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規程和標準,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發生。
工傷保障
《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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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除四個方面的基本勞動權益外,《暫行規定》還對超齡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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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超齡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超齡勞動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規定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關于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超齡勞動者已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齡勞動者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3篇
如何保障?
01
用人單位怎么做?
《暫行規定》為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劃了“合規線”,用人單位可以對照著做。
崗位要適配。《暫行規定》第四條明確,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的知識、技能、經驗等,提供適合超齡勞動者的就業崗位。
依法簽訂書面用工協議。《暫行規定》第六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
落實權益保障要求。《暫行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在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方面的義務,具體內容參照前述“保障哪些權益”部分的要求。
02
各方如何強化工作協同?
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需要多部門共同努力,《暫行規定》明確了各方責任。
《暫行規定》第三條明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醫療保障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應當按照職責,優化政策措施,強化工作協同,共同做好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
具體包括:
1.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有就業意愿的超齡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優化經辦流程,完善適老化設施設備,為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服務和便利。
3.負有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4.工會加強監督。用人單位侵害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超齡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03
權益被侵犯,該怎么維權?
《暫行規定》明確了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的救濟途徑,讓維權有章可循、渠道暢通。
1.投訴。超齡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關于加班和勞動報酬支付等相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投訴后,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調解或仲裁。因《暫行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申請調解或者仲裁。
3.訴訟。對上述“2”中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暫行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之外的事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等。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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