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與連續性的這種關聯不是歷史的宿命,也不是某種文化原理的必然產物,它們都是在特定的歷史事件中誕生的,是事件的參與者在各種歷史合力的制約下的創造物。事件不僅涉及那些有形的人物和故事,思想、價值、習慣和傳統等無形的力量也參與事件的創造,并在事件的爆發中重新組合。也許可以說,沒有革命的爆發就不存在我們在這里所討論的連續性問題,但連續性卻不能看作是革命的自然延伸。1911年武昌起義及隨后在中國南方形成的“松散的跨省革命聯盟”并沒有力量完成全國范圍內的革命建國,在南方革命黨人與北方勢力的博弈和談判之后,1912年2月12日,清帝下詔遜位,革命派、立憲派和北洋集團在“五族共和”的旗幟下形成了一個出人意料的妥協,初期的革命建國運動由此展開為一系列曲折、復雜和動蕩的事件。如何評價這一進程? 2011年,在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之際,一批法政學人深入地展開了對1912年清帝遜位詔書及優待條件的形成和意義的再研究。
清帝遜位詔書到底具備怎樣的歷史意義需要謹慎地估量,但它是各種政治力量博弈的結果,從而也是透視這一政治博弈過程及其后果的窗口,是毫無疑問的。章永樂的《舊邦新造:1911—1917》一書是上述學術興趣轉移的代表性作品。
作者高度認同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成就以及對辛亥革命作為“不徹底”的革命的定性,并從內外關系的角度深入探討當時國際體系中列強的“大國協調”對于辛亥革命過程與結果的塑造,為這種“不徹底性”提供了新的論證;但與此同時,作者認為,辛亥革命在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方面的成就,為后續的政治互動設定了極其重要的規范性前提。作者不是簡單地對遜位詔書進行文本解讀,而是選擇1911年革命至1917年《臨時約法》被北洋政府廢除這一極為動蕩(包括了南北議和、政權轉讓、兩次復辟、南北沖突和軍閥混戰的一系列復雜事件)的時期,從極其寬廣的視野出發探索了影響甚至決定了博弈結果的各種有形的(政治的、軍事的、外交的等等)和無形的(政治傳統、價值觀和理論思考)力量。作者分析了塑造南北議和及后續妥協的結構性力量,關注獨特的政權過渡形式對于“五族共和”共識的重要意義,以及優待條件等制度安排對于民初邊疆危機的回應性。
在歷史認識上,作者認為南北議和及后續政治妥協顯示了辛亥革命與它所效法的美國革命、法國革命之間的路徑差異:同樣致力于消滅君主主權、確立人民主權,辛亥革命“既不是某一個族群或地區獨立建國,也不是通過消滅君主世系或驅逐皇室來推翻君主主權,而是由清政府的‘內部人’與外部的革命者聯手向君主施加壓力,迫使君主下詔,以傳統的‘天命轉移’的話語,交出統治權,以換取民國的優待條件”。詔書證明了君主制政府的徹底終結,其中統治權完整轉移的表述,使得以效忠君主的名義對抗共和政府的任何舉動,即便在王朝自身的憲法秩序中也失去正當性,有助于新生的民國政府回應邊疆治理危機,并獲得國際承認。與此同時,作者不認同從南北議和及后續妥協中尋找英國1688年革命的功能對應物的論述,認為這一過渡并沒有在內政建設上形成鞏固的精英共識,甚至革命派與北洋集團基于不同的主權觀念范式,對于民國主權的來源都形成了不同的法理主張和歷史敘事,并導向了后續的政治決裂。
很顯然,占據這部著作的歷史畫面中心的,是南北議和及后續政治妥協的過程及其意義與局限性,這個“妥協”內在于革命進程,也可以稱之為“連續性的創制”。我在這里使用“創制”一詞,是為了避免將連續性視為一個自然的過程,它毋寧是革命創造的歷史局勢的產物,是革命的后續性事件——“革命”與“妥協”只能在這一事件及其序列中發生,是革命勢力及其對立面展開政治博弈與策略選擇的產物。在這個意義上,清帝遜位在法理上(或文本上)提供了“國家主權連續性”的證據之一,但清帝遜位這一事件本身卻是“大妥協”為解決國家主權連續性及均衡各方訴求而采用的道具。在革命的語境中,國家主權連續性、人民主權的政治正當性和政治形式上的非世襲制構成了所謂“舊邦新造”的三個層面,但這三個層面的關系遠非和諧一致,它意味著在這一主權連續性的格局下,重構主權(包括對外主權與對內主權)的內涵將會成為此后百年中國的持續課題和沖突的根源。
如果民初的建國運動通過南北議和及后續政治妥協提供了對主權連續性的有力證明,那么,主權連續性并不是事件的終結,而是一個以此為規范性前提的持續重構主權的斗爭的開端。由于“主權在民”的最高原則的確立,新的斗爭將圍繞誰是“人民”、如何界定“人民”、誰代表“人民”這一現代革命的中心問題而展開。因此,對這一“妥協”及“主權連續性”的重視并不自然地等同于對“革命”的否定,毋寧是對“革命”及其后續發展的探索。清帝遜位詔書的形成是各種力量相互角力和妥協的產物, 其形成的“五族共和”共識,對下一波角力的形態形成限制。帝制復辟、五四運動、南北戰爭、抗日戰爭、國共博弈,以及圍繞國際承認而展開的內外斗爭,都以重建、更新這一連續性而不是否定或拋棄這一連續性為中軸。即便在反對袁世凱稱帝的“護國戰爭”中,聲稱“獨立”的各省也并不以分離主義為訴求,而是以重建統一的民國為前提。在這個意義上,在1911—1912年的革命與妥協之后,對于上述各種事件的解釋都必須與這一開端關聯起來,都必須作為革命與妥協的后續性事件才能得到解釋。《舊邦新造》終結在1917年,也就是世界各大帝國——哈布斯堡、霍亨佐倫、羅曼諾夫、奧斯曼——相繼解體的前夜,但在中國,第一次世界大戰與國內南北戰爭的硝煙尚未散盡,各種政治力量——舊的與新的——逐鹿中原的政治目標已然以獲取國家統一為前提。與上述各大帝國“走向共和”即走向分裂不同,在20世紀中國的政治劇目中,分裂始終是一個不具有合法性的詞匯。在這個意義上,1912年發生的南北議和及后續政治妥協和其后以此為中軸展開的政治博弈,即便在動蕩和對抗的時代也發生著效能。這一點恐怕難以否認。
革命與轉變的確發生了。“主權在民”標志著政治合法性的重大轉變。這也是現代平等政治的地基。關于這一命題產生了無數的爭議和辯論,但自從它登上歷史舞臺,政治合法性的原則再也無法逆轉。統治關系持續地發生著變化,但任何統治都必須在這一原則之下建立自己的合法性,任何抵抗的運動也都必須在這一原則之上確認自己的政治目標的正當性。這是一切關于中國革命的歷史敘述無法繞過的命題,也是我們仍然將一場失敗的革命作為“短20世紀”的偉大開端的原因。但我們同樣無法繞過的是:這是一個創造了連續性的革命,對于現代中國而言,如何在平等政治與歷史多樣性之間形成創造性的關系或政治整合,始終是一個重大的挑戰。
(汪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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