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涉嫌不正當男女關系的六種常見情形及其違紀種類
來源:新華日報、紀法正義等
俗語云:“色字頭上一把刀,貪淫好色福難招”。近日,四川德陽一名女子公開舉報其丈夫與某高校后勤部女干部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舉報女子還在該學校門口處,放置易拉寶,列舉了被舉報女干部與其丈夫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幾大問題。2026年6月11日凌晨,該學校發布通報顯示,被舉報女干部已于5月29日正式離職,其他事項還在調查中。作為高校工作人員,與有配偶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從規矩上講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從道德上講,實屬不該、令人不齒。
實踐中,黨員干部與他人發生或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視造成的不良影響程度給予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注:非黨員的公職人員依據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人員處分規定等處理),對于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筆者認為,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6種常見情形(不分男女),僅供參考:
第一種:未婚“海王”型黨員干部,與多名異性同時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因違反社會公德,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二種:未婚“挖墻腳”型黨員干部,明知異性有配偶的,仍與異性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因違反社會公德,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三種:有配偶的黨員干部,與他人長期保持戀愛關系、不正當性關系,但沒有明顯經濟往來,沒有為對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的,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四種:有配偶的黨員干部,與異性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給予較大價值的財產性利益,如房產、車輛、大額現金、股票等,涉嫌錢色交易,構成違反廉潔紀律。若僅給予一些如紀念品、土特產等價值不大的財物,一般不宜作為認定搞錢色交易的事實依據
第五種:有配偶的黨員干部,與異性保持戀愛關系、性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該異性提供幫助的,涉嫌權色交易,構成違反廉潔紀律。
第六種:黨員干部嫖娼的,行為人以付出錢物作為交換條件與賣淫對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在邏輯關系上,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與給予財物互為充分必要條件,其行為不但違反《紀律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等,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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