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針對的是2004年由雙佳科技公司組織的一起聚眾致人重傷重殘涉惡案件,因為雙佳科技公司受到保護傘的保護,盡管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雙佳科技公司經理李愛民毆打張復生面部的事實已經過了庭審的質證認證,卻始終未被依法追究侵權責任,所以受害人依法對其提起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而該份(2026)津01民終2664號裁定書卻在長達5個月后以偽造的查無該市場主體信息為由,對向雙佳科技公司提起的侵權訴訟不予立案,因涉惡人李愛民始終受到了保護傘的22年保護,所以該裁定起到的作用實際上是繼續充當著對雙佳科技公司人員涉惡行為的保護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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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二審對上訴的裁定立案與否的審查日期是7日,立案后的審限是30日,但該份二審不予立案裁定卻用了150日的審限,且未說明任何事由,程序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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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說,該份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查無被告的主體工商信息,但該事由卻涉嫌偽造。因為無論是在百度,還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均可查詢到目前正常營業的雙佳科技公司(天津雙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該信息為,該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47522192671;法定代表人李愛民;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登記機關: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而據2026年6月26日百度搜索截屏顯示,張永興稱百度可查該公司信息,但法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為“無市場主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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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我對天津雙佳科技公司正常營業的主體市場信息,是查詢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而法院依職權查到的無雙佳科技公司主體信息的結果是在哪里查到,為何沒有說明?現申請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對此作出信息公開,如果沒有合法依據,是否涉嫌造假,如果法官造假又該否依法追責,并對本案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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