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國海事審判隊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聚焦船員權益保障這一民生重點,全力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全面展現人民法院海事審判在化解國際海事糾紛、維護海上航運秩序、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在6月25日“世界海員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民生為重,堅決保障船員勞動權益。船員權益保障不僅是法律要求和人道關懷,更是國際航運供應鏈安全和航行安全的基石,是促推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提。本批典型案例將船員勞動權益保護擺在突出位置,以司法裁判劃定權益邊界、守住民生底線。案例一作為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件,針對船東要求船員出具承諾書放棄船員工資船舶優先權的不規范做法,明確否定此類格式承諾書對法定優先權的排除效力,從法律層面壓實船東責任,防范其利用優勢地位侵害船員利益,有力保護船員工資報酬法定優先受償的權利,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為全國同類船員維權案件樹立了明確裁判指引。案例二當事人均為外籍,因外籍船東拖欠船員薪酬等費用而產生糾紛,外籍船舶管理公司基于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扣押涉案船舶,海事法院以扣船為契機,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就實體爭議進行協商,雙方均同意放棄倫敦仲裁。海事法院僅用9天就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船東支付了船員的薪資報酬。糾紛的高效化解,讓中外船員在更加有序、規范的國際航運環境中安心從業。
二是專業高效,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涉外海事糾紛解決程序繁瑣,維權成本高昂,并經常涉及外國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海事司法能力是衡量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重要標準。案例三是一起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涉及烏拉圭、阿根廷、美國等多國,海事法院對于共同海損認定中所涉及的船舶修理方案,精準適用《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認定船東在征詢多方修理方案、充分考慮相關因素并告知貨方的基礎上選擇臨時修理方案,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船舶修理未能完成是因天氣等客觀因素所致,超出其決策時的合理預期,不足以認定其對修理方案選擇存在過失,對共同海損糾紛解決具有很強的參鑒意義,同時體現出海事法院解決復雜國際海事糾紛的高度專業水準。案例四為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海事法院厘清區際司法協助與破產程序邊界,依法支持香港仲裁,助力跨境糾紛高效解決,營造穩定、可預期、法治化營商環境。案例五深化“保全+調解”的組合模式,在依法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后,海事法院積極拓寬多元化糾紛解決路徑,釋明法律后果、搭建協商平臺,快速促成三方達成和解協議,為國際海事糾紛解決提供“東方經驗”,有力促進國際海事糾紛優選地建設。
三是依法反制,堅定維護中國企業正當合法權益。面對部分國家濫用“長臂管轄”、實施單邊制裁,擾亂正常國際經貿秩序,損害中國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海事法院立足涉外法治建設要求,依托司法裁判劃定法律紅線。案例六中,境外航運企業以他國單邊制裁政策為由無故拒簽提單、擅自退運貨物,試圖借助域外非法措施逃避合同履約責任,海事法院精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阻斷域外非法單邊制裁效力,判令境外航運企業承擔全部違約賠償責任。本案系我國法院首次以判決方式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的強制適用效力,有力維護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秩序,彰顯海事審判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堅定立場。
2025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明確船舶優先權消滅事由法定,強化船員勞動權益保障
——黃某某訴黎某某、林某某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
“高效+善意”快扣快解船舶,巧用“東方智慧”實質化解無實際連結點跨境海事糾紛
——某船舶管理公司申請訴前海事請求保全案
案例三:
精準適用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合理分攤海上運輸風險
——香港某航運公司與某油脂公司、某財產保險湖南分公司共同海損糾紛案
案例四:
厘清區際司法協助與破產邊界,化解跨境船舶建造合同糾紛
——菲律賓某航運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例五:
深化“以保促調”機制優勢,彰顯海事糾紛解決“中國效率”
——香港某航運公司、香港某海運公司與阿聯酋某航運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案例六:
適用反外國制裁法阻斷單邊制裁,維護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秩序
——香港某公司等訴新加坡某船務公司、某船務(中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明確船舶優先權消滅事由法定,強化船員勞動權益保障
——黃某某訴黎某某、林某某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黎某某于2023年10月16日雇傭黃某某等11名船員在其所有的“浙某”船上從事捕撈工作。后船舶被出售給鄭某某,并于10月31日變更登記為鄭某某妻子林某某所有。11月4日,鄭某某登船將委托當地法律工作者起草并打印好的承諾書交由船員簽名,承諾書載明船員保證不會向“浙某”船及船舶實際所有人鄭某某主張船舶優先權且承諾系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包括黃某某在內的7名船員在承諾書上簽字。2024年1月20日,11名船員在未收到船員工資的情況下離船,黎某某出具欠條并承諾于1月29日支付完畢,但未實際履行。黃某某遂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判令黎某某支付拖欠工資,并確認所欠工資對案涉船舶享有優先權。林某某抗辯認為,船舶優先權系民事權利,黃某某在承諾書中已自愿放棄船舶優先權,該放棄有效,黃某某就其工資債權無權主張船舶優先權。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船舶優先權是以特定海事請求為前提的法定權利,船員工資享有優先權是對船員勞務報酬利益的特別保護,承諾放棄不構成優先權消滅的事由。雇主一方既未充分說明優先權的具體概念,也未明確告知放棄的法律后果,利用優勢地位要求船員一方簽署格式承諾書放棄船員工資優先權,不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放棄船舶優先權的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一審判決黎某某支付黃某某工資3萬元,確認上述款項對案涉船舶享有優先權。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后,案涉船舶11名船員工資全部自動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船員是保障全球供應鏈安全穩定和支撐海洋漁業發展的基石,本案是海事司法依法維護船員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對筑牢民生保障防線、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確立船員預先簽署放棄船舶優先權承諾不構成船舶優先權消滅事由的裁判規則,從船舶優先權的法定性和格式合同條款效力釋法析理,踐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船員工資報酬給予船舶優先權保護的立法宗旨。二是營造公平有序的船員就業環境,以司法實踐規范行業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引導船員防范法律風險,加強船員權益保護,服務保障船員高質量充分就業。三是站穩人民立場,堅持民生“小案”不小辦,船員工資直接涉及個人家庭生活和基層社會治理,海事法院及時有效回應民生領域出現的新情況,以法治思維定分止爭,強化船員權益保障,以公正司法增進民生福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一審案號】(2024)浙72民初1535號
【二審案號】(2025)浙民終187號
案例二
“高效+善意”快扣快解船舶,巧用“東方智慧”實質化解無實際連結點跨境海事糾紛
——某船舶管理公司申請訴前海事請求保全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利比里亞某船舶管理公司與被申請人馬紹爾群島某海外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船員管理協議,約定向海外貿易有限公司登記所有的馬紹爾群島籍“D”輪提供配員、安排船員上船工作,并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倫敦仲裁。因船東自2025年初起拖欠船員管理費等各項費用達65.64萬美元,在多次追索無果的情況下,利比里亞申請人的英國律師基于對中國法院的信任,在提起倫敦仲裁前,選擇在船舶抵達我國泉州港時,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該輪。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向主管部門了解到“D”輪在泉州停泊時間較短,于是迅速啟動扣船審查程序,依法裁定扣押“D”輪,并協調邊檢、海事等相關部門于24小時內在泉州沙格港泊位對該7萬噸級外籍船舶成功實施扣押。考慮到扣押期間可能產生高昂的港口停泊費用等問題,為降低各方損失,廈門海事法院準許船舶移泊至錨地,同時協調邊檢部門加強監管。廈門海事法院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僅用9天時間促成當事人就案涉欠付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76.28萬美元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被申請人依約支付上述和解款,有效避免了因船東拖欠船舶管理公司費用而可能引發的船員連環維權糾紛。經申請人申請,法院于當日解除船舶扣押,使得該外輪于17號臺風“米娜”來臨前安全離港,雙方亦未再啟動英國倫敦仲裁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與我國無任何實際連結點,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籍,申請人基于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選擇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廈門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于24小時內高效實施扣押,展現中國解紛“加速度”,并切實踐行“如我在訴”司法理念,為減少船舶因扣押產生的港口停泊費用,準許船舶移泊至錨地,為日后調解奠定良好基礎。同時,充分發揮調解這一“東方經驗”,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債務人履行債務,實質性化解跨境糾紛,并通過快速解除保全,保證船舶在臺風來臨前順利離港,展現中國司法溫度,贏得外方當事人信任與贊許。糾紛化解后,利比里亞當事人特別委托英國律師向廈門海事法院致信表示感謝,稱該案“堅定了我們對中國海事法治體系的強大信心”“證明了中國是解決國際海事爭議的優選之地”。該案充分展現了中國海事司法專業高效、開放包容、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是我國提升管轄吸引力、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一審案號】(2025)閩72財保26號
案例三
精準適用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合理分攤海上運輸風險
——香港某航運公司與某油脂公司、某財產保險湖南分公司共同海損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香港籍散貨船“鳳某”輪為香港某航運公司所有。2020年4月30日,“鳳某”輪船長簽發清潔提單,該提單記載托運人為阿根廷某糧食貿易公司,收貨人憑指示,通知人為某油脂公司,其中提單背面條款第三條“共同海損”記載,共同海損應根據《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在倫敦理算、說明和結算。同日,“鳳某”輪在阿根廷利馬港完成裝載凈重45989.31噸散裝大豆。在前往預定的第二裝貨港阿根廷N港途中,“鳳某”輪發生觸碰事故。事故發生后,香港某航運公司分別征詢某甲修理公司、某乙修理公司、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的某丙船廠與烏拉圭M港某丁船廠的修理方案及部分報價。5月15日,美國船級社批準了某甲修理公司的修理方案。5月29日至6月12日期間,某甲修理公司對“鳳某”輪進行修理,但經多次嘗試無法將舵葉從舵桿上拆下,在錨地的臨時修理未能成功。6月15日,“鳳某”輪由拖輪“M某”輪拖帶至烏拉圭M港TGM碼頭,香港某航運公司遂委托烏拉圭某丁船廠在某甲修理公司的監督下對“鳳某”輪進行臨時修理,并最終完成修理。7月15日,“鳳某”輪在阿根廷布蘭卡港裝載其余貨物,駛往目的港中國廣州新沙港。卸貨完畢后,“鳳某”輪在廣州文沖船廠進行永久性修理。8月27日,某油脂公司與某財保湖南分公司為放貨出具了共同海損協議書和擔保函。2022年6月22日共同海損理算完畢,某事務所出具“鳳某”輪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理算報告記載,共同海損總額300余萬美元。船舶需分攤140余萬美元,貨物需分攤170余萬美元。各方對分攤費用無法達成一致。2022年9月7日,香港某航運公司遂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香港某航運公司是在征詢多個單位出具的修理方案及報價基礎上,充分考慮船舶吃水深度與長度限制、是否需要卸載貨物及進浮塢修理的可能性等多種因素,并在向某油脂公司和某財保湖南分公司進行充分告知的情況下才最終選擇對“鳳某”輪的修理方案,足以認定其在選擇修理方案時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雖然在烏拉圭M港錨地進行修理時因天氣因素導致作業推遲,應烏拉圭M港海岸警衛隊要求需要使用拖輪“M某”輪在修理期間護航,又由于未能將舵葉從舵桿上卸下來導致要將船舶再移至TGM碼頭繼續進行修理,由此可能增加了相應費用,但上述事實的發生不僅超出了香港某航運公司在選擇修理方案時的正常預期,也不是其主觀上可以控制的事項,不應因此認定其對修理方案存在過失。某財保湖南分公司和某油脂公司均同意選擇的共同海損理算機構出具的報告已對案涉事故發生后考慮的修理方案進行了分析,在綜合比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進行永久性修理和烏拉圭M港進行臨時修理的方案后認為,從船東的角度,將船舶從N港拖帶至M港的德爾塔區錨地進行臨時修理是最合理的做法。但考慮疫情因素,對假設性永久性修理所需時間減少至40天,并在此基礎上對共同海損費用作相應調整。最終,廣州海事法院判決某油脂公司向香港某航運公司支付共同海損分攤150余萬美元及利息;某財保湖南分公司對某油脂公司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香港某航運公司、某財保湖南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宗技術專業性強、涉外因素多、審理難度大的典型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案涉船舶為中國香港籍、由廈門國某集團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的離岸公司運營,事故發生在阿根廷,在烏拉圭進行臨時修理、中國進行永久性修理,修理方案由美國船級社審核,共同海損理算在英國倫敦進行。就當事人爭議的修理費用合理性問題,中國法院多措并舉,通過通知理算師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接受詢問、主動赴本地船舶修造廠實地調研、積極與高校專家舉辦專業交流會等方式,精準適用《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審慎判斷修理行為是否合理,對共同海損理算報告進行全面審查,并合理確定共同海損的損失范圍。本案是中國海事法院依法適用國際海事慣例,公正高效處理國際海事糾紛,積極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生動例證。
【一審案號】(2022)粵72民初1546號
【二審案號】(2024)粵民終1331號
案例四
厘清區際司法協助與破產邊界,化解跨境船舶建造合同糾紛
——菲律賓某航運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菲律賓某航運公司與南通某造船公司簽訂《船舶建造與銷售合同》,委托南通某造船公司建造兩艘3000噸的運輸駁船。合同約定相關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船舶基本建造完工后,雙方因船舶試航費用支付進度問題產生爭議,菲律賓某航運公司申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5年9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HKIAC/A24057號仲裁裁決:一、南通某造船公司與菲律賓某航運公司需盡最大努力相互配合按照《船舶建造與銷售合同》的約定完成運輸駁船的試航、交船與結算等工作。二、南通某造船公司向菲律賓某航運公司立即支付延期交船違約金1165000美元等。裁決作出后,菲律賓某航運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南通某造船公司辯稱:其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處于破產審查階段,本案程序應中止;其簽訂合同時處于受欺詐狀態,應理解為無行為能力,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背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執行標的不明確,仲裁裁決不具有可執行性。
【裁判結果】
南京海事法院一審認為,認可與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審查屬于區際司法協助的范疇,具有獨立程序價值,與普通的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不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中止審理的范圍。即便被申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保障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程序,有利于仲裁案件申請人及時申報債權,也有利于及時確定被申請人的債務總額。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案的審查程序,也不同于執行實施程序,不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仲裁裁決涉及行為給付和繼續履行的內容,為保障仲裁裁決后續能夠得到快速有效執行,裁決的可執行性應當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審查。裁決主文要求雙方進行“試航、交付”船舶均系通過特定行為給付即可完成的義務,雙方僅需要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即可確保裁決事項的執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造船總價以及仲裁裁決認定的已付款事實,能夠確定未付款金額,仲裁裁決確定的“結算”義務也具有確定性和可執行性。本案亦不存在南通某造船公司抗辯的程序不當、違背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綜上,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規定的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南京海事法院裁定認可和執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HKIAC/A24057號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認可與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糾紛涉及菲律賓礦產企業與我國造船企業。案件審理明確了認可仲裁裁決程序屬于債權確認程序,而非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不因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中止,強調了認可與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的獨立程序價值。審查過程中,法院將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一并作為審查事項,減少后續執行實施障礙。本案的妥善處理,既體現了我國海事審判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司法理念,也體現了我國海事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的一貫立場,對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地位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2025)蘇72認港1號
案例五
深化“以保促調”機制優勢,彰顯海事糾紛解決“中國效率”
——香港某航運公司、香港某海運公司與阿聯酋某航運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基本案情】
香港某航運公司、香港某海運公司與阿聯酋某航運公司于2023年10月簽訂定期租船合同,約定阿聯酋某航運公司租用香港某航運公司、香港某海運公司所有的兩艘船舶進行國際海上原油運輸。合同履行期間,阿聯酋某航運公司給香港某航運公司、香港某海運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三方達成賠償協議,但阿聯酋某航運公司未按協議履行付款義務。2025年4月1日,香港某航運公司、香港某海運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阿聯酋某航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銀行存款2700萬美元。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依法審查保全申請,迅速作出裁定,凍結阿聯酋某航運公司2700萬美元銀行存款。之后,大連海事法院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搭建平等對話橋梁,向阿聯酋某航運公司告知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法律后果和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向香港某航運公司、香港某海運公司釋明協商解決在效率與成本上的顯著優勢,引導各方摒棄對抗思維,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化解分歧。在大連海事法院的積極推動與引導下,三方當事人經多輪協商,就款項支付、爭議解決方式等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阿聯酋某航運公司依約及時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大連海事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國際原油海上運輸引起的訴前財產保全案件,同時具有涉外、涉港因素。大連海事法院依托“以保促調”機制,著眼實質解紛,通過調解化解2700萬美元的重大涉外海事糾紛,展示了中國法院公正、高效的法治形象。一是彰顯中國海事司法“剛柔并濟”的司法智慧,在依法快速保全、“剛性”震懾的同時,主動延伸司法服務,搭建平等對話平臺,通過“柔性”調解促成三方達成一攬子和解,實現了糾紛解決的“中國速度”。二是踐行平等保護原則。法院在程序審查和實體處理中,對各方主體一視同仁,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讓中外市場主體切實感受到平等的司法保障。三是探索多元解紛路徑,通過“保全+調解”組合拳,避免冗長跨國訴訟,降低企業維權成本,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又一生動實踐。
【一審案號】(2025)遼72財保4號
案例六
適用反外國制裁法阻斷單邊制裁,維護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秩序
——香港某公司等訴新加坡某船務公司、某船務(中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香港某公司(托運人)向新加坡某船務公司(承運人)訂艙,將一批價值人民幣499萬余元的電子產品從上海港運往巴拿馬曼薩尼約港。新加坡某船務公司在接收貨物并裝船出運后,以香港某公司被某國列入制裁清單為由,拒絕簽發提單,并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拒絕交付。香港某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強制該公司簽發提單,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發出海事強制令。新加坡某船務公司雖依照海事強制令簽發了提單,卻在強制令案件處理期間擅自將貨物退運回上海港。香港某公司遂提起訴訟,主張新加坡某船務公司及某船務(中國)公司連帶賠償貨物損失499萬余元及利息。新加坡某船務公司則提起反訴,主張香港某公司未在上海港及時提取貨物,訴請其賠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損失5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新加坡某船務公司作為承運人,以香港某公司被某國列入制裁清單為由拒絕履行運輸義務,并將貨物強行退運,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優先于當事人的約定直接適用于該案。依據該法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新加坡某船務公司稱其顧慮受他國對我國企業歧視性限制措施的牽連而拒絕履行運輸義務,但該行為的本質仍屬于協助執行外國對我國企業的歧視性限制措施,該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能成為其免除或減輕違約責任的合法事由。香港某公司作為托運人在貨物被無理退運后拒絕提貨,系正常行使權利,未違反減損義務,新加坡某船務公司主張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判決新加坡某船務公司賠償香港某公司貨款損失499萬余元及利息,并駁回其全部反訴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反外國制裁法是我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豐富和充實了我國對外斗爭的法律“工具箱”。本案是我國海事法院貫徹落實反外國制裁法,切實維護供應鏈產業鏈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一是首次通過司法判決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的強制適用效力,精準適用該法第十二條,確立外國對我國公民、組織的非法單邊制裁不得作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抗辯事由的裁判規則,嚴正否定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對我國公民、組織制裁措施的行為,彰顯我國司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堅定立場。二是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明確司法指引,以法治的確定性阻斷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的跨境延伸,有效護航企業跨境合法經營,增強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信心。三是堅守契約意思自治精神,抵制單邊主義、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為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注入司法動能。
【一審案號】(2023)滬72民初1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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