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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網刷屏的廣東虐童案,看得無數人又氣又揪心。
1歲半的孩子,被生父同居女友兩天內三次猛踢腹部,肝臟、胰腺、腸道全部破裂,最終不治身亡。
而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案發僅一個月,孩子生父竟然給女友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生母堅決反對。
生父簽的刑事諒解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能不能幫女友從輕處罰?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今天把刑事諒解書的相關問題一次性說透,建議先收藏。
一、1歲半幼童被女友虐殺,生父出具諒解書引爆輿論
尸檢報告顯示:肝臟破裂、胰腺破裂、腸破裂,死因是“巨大鈍性作用力”。對一個1歲半的孩子,這幾乎等同于反復被重擊致死。
孩子父母于2025年4月離婚,幼子歸生父撫養。生父將孩子交給同居女友照看,自己長期缺位。女友因孩子“吃飯不配合”,長期掐、捏、打孩子。
案發兩天內,女友三次猛踢孩子腹部,致孩子內臟多處破裂死亡。
生父準備辦理火化時,生母及時趕到,報警并堅持尸檢,才固定了關鍵證據。
令人無法理解的是,案發僅一個月,生父就獨自向女友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生母明確表態:堅決不認可,絕不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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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諒解書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
先說結論:不能。這是最大的誤區。
刑事諒解書,是被害人或其家屬自愿出具、表示對被告人行為予以諒解的書面材料。
但它絕對不是“私了協議”。
王玉琴律師提醒: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公訴案件,追訴權在國家司法機關手里。
諒解書無權撤案、無權銷案、無權免罪,它唯一的作用是,量刑時的“酌定從輕情節”。
簡單說:案子該怎么判還怎么判,諒解書只影響“判多重”,不影響“判不判”。
三、一份刑事諒解書,到底能影響多大的從輕量刑幅度?
依據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理論標準如下:
1、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可減少基準刑 40%以下;
2、未賠償但取得諒解,可減少基準刑 20%以下。
但請注意兩個“但書”:
1、上述比例是理論最大值,針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這類重罪,法院實際掌握的標準遠低于這個數。
2、本案存在多重從重情節疊加:
長期、反復對無自保能力的嬰幼兒施暴;
施暴手段殘忍(腳踢致內臟多處破裂);
事后延誤救治;
受害人為1歲半幼童。
即便存在諒解書,法院也會從嚴把控從輕幅度。本案,法定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單靠一份爭議極大的諒解書,絕不可能大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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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父單獨出具、生母堅決反對,這份諒解書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這是本案最大爭議點,直接說結論:
形式上合法有效,不會作廢,但從輕效果被嚴重削弱,幾乎起不到實質性從輕處罰作用。
原因有三:
1、法院考量的是“整體諒解”,不是“單人諒解”
父母雙方都是第一順位近親屬,意見沖突時,法院只能認定為“部分諒解”,而非“被害人家屬整體諒解”。
2、從輕比例大幅削減
“部分諒解”的從輕幅度,遠低于“全部諒解”,在惡性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予從輕。
司法實踐中,法院不會按“二分之一”比例扣減從輕幅度,而是直接大幅限縮乃至基本不予從輕,尤其是當生母當庭強烈要求嚴懲時。
3、生父自身存在重大監護失職
孩子是在生父監護期間、由其同居女友施暴致死,生父出具的諒解書存在為自身及伴侶開脫的客觀嫌疑,法院在采信時會更加審慎。
一句話總結:
刑事諒解書沒作廢,但跟“廢了”區別不大。法院不會因為它而輕判女友。
五、律師提醒:監護不是“甩手”,諒解不是“包庇”
這個案子最刺痛人心的地方在于:
施暴者不是陌生人,是孩子朝夕相處的“照料者”;而本應保護孩子的父親,在孩子死后,成了替兇手遞“擋箭牌”的人。
王玉琴律師提醒:
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負有法定監護責任,不能隨意將幼童交由他人單獨照看而長期缺位,否則不僅面臨民事上的監護失職追責,若長期缺位、怠于履行監護職責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甚至可能觸及遺棄罪等刑事風險。
刑事諒解書是法律賦予被害人家屬的權利,但絕不是為惡行開脫的工具,尤其針對傷害未成年人的重罪,單一親屬的諒解無法抵消殘忍施暴的刑事后果;
如果遇到家人擅自出具諒解書、違背你意愿的情況,一定及時向辦案機關書面表達異議,爭取將影響降到最低。
關于本案后續量刑,你怎么看?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如果你遇到類似刑事諒解書、故意傷害、家暴等法律問題,歡迎私信咨詢,王玉琴律師將為你提供專業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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