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兩個誣告千金案引發了討論,第一個就是試崗期女子誣告老板下藥,第二就是女家長誣告老師強奸。
第一件事是在上海一名處于“試崗期”的女子,在辦公室跟老板喝飲料,結果聲稱老板在飲料里下藥還被騷擾,出去后傳播老板的謠言。不過好在老板辦公室有監控,監控有完整的視頻記錄,雙方全程沒有任何肢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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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經過調查發現女子屬于誣告,于是老板起訴維權,最終女子僅被判拘留三天并道歉,賠償老板的合理開支2000元結束。比起以往那些女方寫完誣告小作文一點事都沒有,這次算是進步了,但事件還是很不公平。
試想,如果老板辦公室沒監控呢?老板會不會被誣告成功承擔刑事責任,就算證據不足沒坐牢,女方散播的謠言自己也是百口莫辯,會不會身敗名裂?這樣對誣告處罰真的與對應的后果成正比了嗎?
第二件事就是女家長舉報被老師強奸,甘肅一位女子近日向媒體爆料,稱自己被孩子的老師侵犯了。她說事發后被威脅,一直不敢聲張,今年三月份才鼓起勇氣舉報,然后就流程式的搬出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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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找媒體又是報警,結果派出所經過監控、聊天記錄和走訪鄰居等排查后,發現并不存在強奸,純屬雙方自愿發生和保持關系。
不過即便如此,事情鬧大后,教育局也以違背師德為名,將老師調離崗位并降級處理。反觀女方,又是找媒體散播不實信息擴大影響又是誣告,一點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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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件事女方都是誣告,且都在誣告后主動散播謠言,不管是從誣告的角度,還是之前造黃謠的角度,對男方造成的影響都很大,可結果呢?女方基本上沒啥代價。
如果性別一換,別說那種足夠將別人送進去關幾年的誣告了,僅僅是造黃謠,就已經該嚴肅處理吧?所以說,這兩個案件再次暴露1件事,就是社會缺乏對男性權益的重視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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