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北京證監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事涉合縱科技2022年年報審計,大華所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而合縱科技當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5.08億元。
罰單金額不大,大華所沒收業務收入70.75萬元,罰款70.75萬元,合計141.5萬元。簽字注冊會計師廖家河、劉青春各被處以警告并罰款25萬元。
相比大華所2024年因金通靈案被江蘇證監局罰沒合計4132.08萬元(沒收業務收入688.68萬元、罰款3443.4萬元),并暫停證券業務六個月的"天價罰單",這次像是警告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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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兩個月后,深交所補了一刀,2026年6月1日,對大華所及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行政處罰疊加交易所紀律處分,大華所在合縱科技這個項目上被"雙殺"。
一、不是一次偶然的疏忽
大華所當時并非沒有警覺。北京證監局的處罰決定書還原了審計過程,大華所在審計合縱科技2022年年報時,已經將關聯交易及資金占用、預付賬款識別為"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
更具體地說,大華所注意到了兩個異常信號:
第一,合縱科技全資子公司北京合縱實科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兩家供應商,北京華環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額及頻率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第二,這兩家供應商存在大額款項退回等異常情況。
這兩個信號放在一起,任何有基本審計直覺的人都會警覺。
資金占用最常見的套路就是通過關聯方或隱性關聯方虛構采購、虛構預付款,錢打出去再通過各種方式回流。
大額款項退回本身就是一個異常信號,正常的商業交易不會頻繁發生大額的"退貨退款"。
大華所注意到了,然后選擇了什么都不做。
處罰決定書用的措辭很克制,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大華所在聽證會上申辯了兩點:一是自己已勤勉盡責,僅承接合縱科技一期審計業務,程序合規;二是處罰過重,請求免除處罰。
北京證監局對兩條申辯意見全部不予采納。
這個回應本身就是在傳遞一個信號,不是"一期業務"就能降低審計標準,也不是看見了風險但"沒查出來"就可以免責。
這里有一個更值得討論的問題。
大華所2024年剛剛因金通靈六年造假案吃了重罰,被江蘇證監局沒收業務收入688.68萬元、罰款3443.4萬元,合計罰沒4132.08萬元,并暫停證券業務六個月。那次處罰后,大華所聲稱"痛定思痛",表態要"堅守誠信底線,堅持執業準則"。
然后僅一年多,北京證監局又查到了合縱科技的案子。
更要命的是,2025年以來大華所的處罰就沒斷過。
2025年1月,因華鐵股份2019年至2021年財報審計時未勤勉盡責,被廣東證監局處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452.83萬元、罰款905.66萬元,合計罰沒1358.49萬元;
2025年3月,因在審計廣匯能源2022年和2023年年報時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被新疆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2025年6月,因在輝芒微電子IPO項目中未充分核查經銷收入內部控制有效性、對關聯方資金流水核查不到位,被深交所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據統計,2025年以來大華所已收到至少4次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
一個頭部會計師事務所,2023年為436家A股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在58家會計師事務所中排名第三。
在一年多的時間里被各地證監局和交易所連環處罰,這不是"個別項目失誤"能解釋的了。
二、"一期業務"的申辯為什么不成立
回到合縱科技這個案子,它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問題。
大華所在申辯時強調"僅承接一期審計業務",言下之意是自己是"新來的",不了解歷史情況,審計范圍有限。但這個邏輯在資金占用的審計中恰恰不成立。
資金占用往往發生在當期,它不是歷史遺留問題,而是當期實實在在的資金流出。
審計師不需要知道公司十年前干了什么,只需要核實當期大額資金流向、交易對手的真實身份、交易的商業合理性。
合縱科技5.08億元的資金占用,是通過預付賬款的形式流向兩家供應商,然后又出現大額退回。
這種"打出去、退回來"的循環,在審計程序上完全可以通過函證、穿透核查、工商信息查詢、交易背景核實來發現。
大華所不是沒條件查,是沒去查。
深交所的通報批評,是在行政處罰基礎上追加的自律監管措施。雖然通報批評本身沒有直接的財務處罰,但它會被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審計機構的執業聲譽和客戶信任度構成實質性影響。
對于一家剛剛從"暫停業務"處罰中恢復、正在艱難挽回客戶信任的大所來說,這不是一個可以忽略的細節。
三、連環處罰下的信任危機
合縱科技自身的狀況也在惡化。公司2025年業績預告顯示,預計虧損4.7億元至9.5億元。這家公司曾經也是創業板的"老兵",如今陷入了資金緊張、業績崩塌的泥潭。它2022年隱瞞的5.08億元資金占用,只是它系統性問題的冰山一角。
審計機構在這個鏈條中的角色,不是旁觀者,而是制度性的把關環節。
大華所的141.5萬元罰單在金額上不算重,但這個案子的示范意義在于,即使你在審計計劃里識別了風險、在底稿里記錄了異常,如果后續沒有跟進、沒有執行、沒有結論,這些"形式合規"的操作等于零。
審計的本質不是填底稿,而是通過底稿去發現問題。
大華所在合縱科技這個項目上的失敗,不是因為缺乏程序,而是因為缺乏懷疑。它不是沒看,是看了之后選擇相信一個不符合商業常識的解釋。
對于投資者來說,這又是一個提醒:審計報告上的"標準無保留意見"不是免死金牌。
當一家公司的交易對手頻繁變動、預付款項異常增長、資金流向不透明時,審計師有沒有真正追問過,決定了一份審計報告是"真干凈"還是"看起來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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