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樣一起案子——
據現代快報6月15日報道,近日,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40歲的女子馬某因懷疑同居男友張某與其他異性交往,心生怨恨,向張某潑灑下水道疏通劑,致其重傷二級、五級傷殘。最終馬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賠償張某12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某與張某一起共同生活。2025年6月的一天,馬某因懷疑張某在外邊與其他女人有交往,便與張某發生爭執,后來張某生氣離開。因手機和身份證未拿,張某返回馬某家敲門取上述物品,馬某因心生怨恨,便將放在衛生間的下水道疏通劑液體倒在塑料盒中,開門后潑灑到張某臉上和身上,造成張某皮膚燒傷,張某離開后報警。
經鑒定,下水道疏通劑液體中檢出硫酸根離子;張某面頸部瘢痕畸形致容貌毀損,評定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屬于五級殘。案發后,馬某被警方抓獲。 法院認為,馬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依法懲處。馬某在案發后未報警或撥打120急救電話,而是在現場清理痕跡,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坦白,但不應認定為自首;
辯護人提出馬某的犯罪行為具有突發性、偶然性,主觀惡性不深,指控其“以特別殘忍手段”事實依據不足,法院認為馬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明知下水道疏通劑為高腐蝕性的化學液體,故意關掉監控,在開門后,將該液體向張某身體潑灑,造成張某面部等重要身體部位毀損,足以認定馬某主觀惡性深,該行為及造成的后果符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的認定標準,因此該辯護意見不成立。馬某已就張某主張的損失進行了賠償,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認定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2萬多元(該款已給付)。
這是媒體報道用了化名,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門某;任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 2025)黑0404刑初67號,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劃動看下,還挺長的,直接跳過也不影響。接下來我在我文章里會用判決書上的名字,媒體稿件里的“馬某”實為“門某”,“張某”實為“任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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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40歲的門某,因為懷疑44歲的同居男友任某甲“在外有別的女人”,等對方返家取手機和身份證時,把衛生間里那瓶KK鯊魚牌下水道疏通劑倒進塑料盒,故意關掉監控,潑上了對方的臉。疏通劑液體里檢出硫酸根離子。任某甲面頸部瘢痕畸形、容貌毀損,重傷二級,五級傷殘。門某被判了十年,賠12萬多,錢已付。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自首、坦白、指控門某“以特別殘忍手段”事實依據不足、門某的犯罪行為具有突發性、偶然性,主觀惡性不深。
法院指出自首不成立,案發后門某沒報警、沒打120,反而在現場清理痕跡,最后是被警方抓獲的,只有“坦白”這一點還算。
至于“突發性、偶然性、主觀惡性不深”更是在瞎扯,她是先把家里監控關了,再去衛生間倒的疏通劑。一個40歲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明知下水道疏通劑是高腐蝕化學液體,還特地滅監控再潑臉,這還能叫突發?明明預謀得很清楚。
此外“特別殘忍手段”也是成立的,畢竟潑的是臉,毀的是容貌,造成重傷二級、五級傷殘。說到這務必要引用一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里“嚴重殘疾”的司法口徑是六級及以上。本案是五級,已經在里面了。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也就是說,像本案這樣的,應該10-13年起步,甚至還得累加。那么問題來了,怎么本案最終判了一個起步刑才剛剛10年呢?
法院給的理由是門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且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于是酌情從輕。但媒體報道沒有提到、而判決書里提到的值得注意的一點是——
(門某)2019年12月26日因妨礙公務罪被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這怎么說也算是有前科的吧?一般來說有前科在量刑里應該是要加嚴的,這里沒加,可能因為“妨礙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確實也隔得比較開。
至于另一筆賬,任某甲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了71.7萬,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但法院最后只判了12萬多。
差額去哪了?“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三塊,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刑附民框架里,普遍做法是只賠“物質損失”,不賠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除非另走民事侵權訴訟。
換句話說,一張臉毀成五級傷殘,12萬是“直接經濟損失”的天花板,但“臉”本身在刑附民里是不計價的。也就是說,刑事上判得再重,到民事這一塊,臉還是賠不回來的。
總的來說,10年有期徒刑才剛剛摸到本案罪責的門檻,對下一個準備擰開疏通劑蓋子、又準備抬手關掉監控的女惡鬼,這樣的判決到底能不能夠起到震懾作用,恐怕只有天知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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