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日晚7點30分左右,忻州某學校宿舍內,學生殷某某與室友張某某正沉浸在一場游戲中。因對游戲策略產生分歧,兩人言語激烈,矛盾迅速升級。情急之下,殷某某抓起手邊的手機朝張某某扔去,不料精準擊中其左眼。經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殷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事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涉案的手機。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經過法官組織雙方及學校進行調解,其家屬積極籌措資金,全額賠償被害人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并多次登門道歉,最終獲得張某某的諒解。
【法院判決】
忻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全程配合司法程序,悔罪態度誠懇;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有效修復受損社會關系;在校學生身份,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
“法律不是為了懲罰而存在,而是為了引導人向善。”承辦法官表示,對涉罪在校學生,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若判處實刑,會導致中斷學業。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寄語】
1、沖動是魔鬼,小物件也能成“兇器”一部手機,一本書,一個水杯......日常物品一旦被用于攻擊他人,就可能成為犯罪工具。本案中,看似“隨手一扔”的舉動,卻造成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直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沒想真傷人”不是免責理由,“只是玩鬧”更非法律借口。
2、調解顯溫情,修復關系才是出路本案之所以能適用緩刑,關鍵在于事后積極補救,賠償到位,真誠道歉,取得諒解。這不僅體現了被害人的寬容,也彰顯了調解機制在化解矛盾中的獨特價值,既撫平傷痛,又給予迷途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3、給大學生的三點提醒。遇事冷靜三秒鐘,情緒上頭時,先深呼吸,離開現場,避免“一拳毀前程”;善用校內資源,宿舍矛盾可求助輔導員,心理老師或學生調解組織;敬畏法律紅線,打架斗毆,扔物傷人絕非“小事”,輕則處分,重則入刑。
青春容不得沖動,法律也并非只有冰冷的條文。這起案件警示我們:面對矛盾,多一分冷靜,少一分戾氣;解決問題,多走調解之路,莫碰法律紅線。唯有如此,方能讓宿舍真正成為溫暖的“家”,讓青春在法治陽光下穩健前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忻府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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