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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劇照
這兩天,法律圈被一份離婚判決刷屏了。
不是什么明星天價分手費,也不是什么豪門財產爭奪戰。主角是一對加起來快140歲的老夫妻——男方是副廳級國企退休干部,女方是退休民警。兩人2007年就離了婚,過了十六年,男方越想越虧,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分割9870萬夫妻共同財產。
結果法官沒給他分錢,而是直接把案子移送給了公安機關和紀委監委。
錢沒分到,人可能要進去了。這大概是2023年度最“硬核”的離婚判決了。
一
事情的經過并不復雜。王某和張某1976年結婚,2007年協議離婚,當時沒分財產。2022年左右,王某不知道是心血來潮還是受人指點,突然想起這茬,起訴到法院要分家。
第一次起訴時,他報的標的是1.4個億。后來可能覺得有點高,降到了9870萬。
訴求很直接:房子、存款、理財、信托、債權,統統拿出來分。為了讓法官相信前妻手里確實有錢,王某在法庭上主動“舉報”了張某的家底——同事歸還的1000萬、公司退贓的2500萬、項目退股的3200萬、煤炭公司代理費3000多萬、債權500多萬,還順帶提了一嘴“她炒股虧了六七千萬”。
能虧六七千萬的人,本金起碼得有個把億。王某說起這個數字時的語氣,大概跟普通人說“我買基金虧了兩百塊”一樣云淡風輕。
張某也不甘示弱。你舉報我?我也舉報你。你在鄭州有房、北京有房、400萬債權、匯豐銀行理財541萬、信托基金201萬、250萬港元基金,還有個銀行賬戶,一年多流水3160萬。
兩個人你一言我一語,在法庭上互相揭老底。場面大概是這樣的:
“法官你看,她藏了好多錢!”
“法官你別聽他胡說,他自己才是有錢人!”
法官坐在上面,估計心里默默算了一筆賬:副廳級退休干部,月退休金撐死一萬五;普通民警,退休金也就幾千塊。兩個人一輩子合法工資加起來,連一千萬都到不了。現在擺在我面前的,是將近一個億的資產。
于是在裁定書上寫下了那句注定要流傳的話:“兩人在本案中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原、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
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一場離婚官司,就這么變成了刑事案件的線索。錢沒分到,人可能真要進去了。
二
很多人可能要問了:法院憑什么把離婚案移送給公安?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那不是監委管的嗎?
這個問題問得好。這里需要厘清一個很多人容易搞混的概念。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一共17個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確實是監委的管轄范圍。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公職人員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首先找他的應該是紀委監委,而不是公安局。
那法院為什么說“移送公安機關”?
兩個原因。
第一,案件性質不純粹。王某是國企干部,屬于監察對象,沒問題。但本案中還涉及其他主體、其他行為——比如“公司退贓2500萬”,這筆錢是什么性質?誰退的?退給誰的?這里面可能涉及普通刑事犯罪,比如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這些是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總不能因為當事人是公職人員,就把所有犯罪行為都打包給監委。
第二,財產來源不明不等于一定是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有一個前置程序——監察機關先調查,確認無法說明來源,才能定罪。法院在民事審判中發現了線索,可以同時向公安和監委移送——公安查普通刑事犯罪部分,監委查職務犯罪部分。這叫“分案辦理,監察為主”。
所以法院的裁定書寫得很嚴謹:“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兩個機關,各管一攤。公安先上,監委跟進。
三
這對老夫妻用親身經歷,給全國的公職人員上了三堂課。
第一課:不要在法庭上炫富。
你以為是民事糾紛,法官有義務移送犯罪線索;你以為是家事,在法官眼里可能是“國事”。把那些來路不明的錢擺到法官面前,法官不可能裝著看不見。
你以為法官是來給你分錢的?法官是來審查的。一審查,發現你們倆的錢都不對勁。那對不起,這錢不能分,這案子得移送。
第二課:退休不是護身符。
數據顯示,2023年被查處的退休官員占比已達37.6%。王某2016年退休,距今快十年了。他大概以為自己已經“平安落地”了,可以安享晚年了。
但他忘了一個基本事實:非法所得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變成合法財產。就像偷來的錢放再久,還是偷來的。
所以,當王某決定起訴分割那近億財產時,他不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在給紀檢監察機關送“投名狀”。
第三課: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身就是一把懸在頭上的刀。
《刑法》第395條寫得很清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這條罪名的精妙之處在于——你不需要證明他貪污了、受賄了,只要他的錢多到說不清楚來源,就可以定罪。這是立法者為那些“我知道你有問題但我查不到具體證據”的情況,專門留的后門。
近一個億的資產,差了多少個“30萬”的入罪門檻?自己算。
四
這個案子還有個細思極恐的地方:將近一個億的資產,14處不動產,跨境的理財和信托,怎么這么多年都沒人發現?
難道真的只有靠“內訌”才能暴露問題?
財產申報制度的核查機制去哪了?離任審計到底審了什么?
這些問題,比案子本身更值得追問。
反腐敗不能寄望于腐敗分子“內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每一筆來路不明的巨額財產都無處遁形,才是治本之策。
當然,對王某和張某來說,這些都已經不重要了。他們的余生,大概率要在“配合調查”和“接受審判”中度過了。
這場離婚官司,注定載入史冊——不是因為涉案金額最大,而是因為它完美詮釋了一個道理:
有些婚,湊合過比離了強;真要離,悄悄離比上法庭強。
但最好還是別離。
都七老八十了,有什么過不去的坎?非要上法庭分那一個億?
分得過來嗎?
最后說兩句
這個案子之所以引發關注,不是因為法律問題有多復雜,而是因為它太荒誕了。
兩個公職人員,手握近億資產,不偷偷摸摸藏好,反而跑到法庭上互相揭發。這在邏輯上,相當于一個小偷跑到派出所大喊“警察同志,我偷的東西比他的多,你們快來評評理”。
法院用實際行動告訴所有人:不是所有官司都能打,不是所有錢都能分。
有些錢,分著分著,就把自己分進去了。
(本文案例素材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當事人姓名已做脫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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