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雙峰,還在上學的女子被父親包辦,被迫與大她18歲男子發生關系、成婚,生娃,后不堪折磨,她出逃他鄉,與另一男子以夫妻同居生子,不料,身陷重婚刑案。一審女子犯重婚罪,被判刑1年,此后,她告丈夫強奸,拐賣婦女,卻因時間太久,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男方卻步步緊逼索賠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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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茍某菊還在上學,她爸爸和舅舅要去外地,臨走前把她托付給黃某來,說讓對方帶著她找工作,過段時間就來接她。
可茍某菊根本不認識黃某來,而且,這個黃某來大她18歲。
不曾想,家里人一走就沒了消息,某天深夜,黃某來強行和茍某菊發生了關系。
據茍某菊講述,她當時身高還不到一米四五,體重只有60斤,父親也不在,身邊連個能求助的親人都沒有,根本反抗不了,只能自己偷偷的哭。
2020年茍某菊找機會逃了出去,之后就再也沒和黃某來聯系過。
她在廣東惠州打工的時候認識了同鄉向某澤,和對方在一起之后第一次感受到被人疼的滋味,因為怕失去這段關系,她隱瞞了自己已經結婚的事,之后,兩人就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還生了孩子。
茍某菊走了后,黃某來知道倆人回不去了,讓她給自己35萬,不然就讓他們坐牢。
而茍某菊也鐵了心,就算坐牢,她也不會回去和黃某來過日子了。
好好的夫妻鬧到這個地步,根源就是今年3月底雙峰縣法院的那份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的事實很清楚:茍某菊和黃某來本身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她又和別人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還生了孩子,已經符合重婚罪的判定標準,所以直接判了她一年有期徒刑。
茍某菊不服氣,在2025年7月她曾經報案,告黃某來強奸和拐賣婦女,不過,警方審查之后給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說現有證據證明不了有強奸事實,而且事情發生在2008年,已經過了追訴時效,黃某來也不構成拐賣婦女罪,所以沒法立案。
茍某菊不服這個結果,已經上訴到了婁底中院,她的理由也很簡單:自己當初嫁給黃某來根本不是自愿的,后面和別人在一起也只是婚內出軌,夠不上重婚。
但黃某來說法完全不一樣,他說當初是茍某菊的爸爸和舅舅明確把人許給他的,茍某菊自己也愿意,他當初還嫌對方個子矮,本來不想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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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2年茍某菊滿20歲,到了法定結婚年齡,為了給孩子上戶口上學,兩人才去領了結婚證。
不過,茍某菊說自己那時候也是被逼的,根本不是自愿登記。
現在向某澤涉及的重婚案二審已經開完庭,結果還沒出來。
茍某菊自己的重婚案二審也很快就要開庭,這樁牽扯了十幾年的糊涂賬,到現在還沒個最終的說法。
這事的核心就是“一碼歸一碼”,茍某菊之前的委屈不能成為后來違法的理由。
首先說茍某菊的婚姻,哪怕她真的是被脅迫和黃某來結的婚,只要領了證,在沒通過法律途徑撤銷或者離婚之前,這段婚姻就是有效的,受法律約束。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撤銷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要是她2020年就逃出來了,卻一直沒去法院起訴撤婚,過了一年的時效,就沒法再走撤銷的流程了,只能走正常離婚程序。
然后說重婚的認定,不是說只有再領一張結婚證才算重婚,只要你已經有合法配偶了,還和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住在一起,周圍人都覺得你們是兩口子,甚至還生了孩子,這就已經符合重婚罪的條件了。
哪怕你之前的婚姻再委屈,只要沒合法解除,這么做就是違法。
這事最可惜的就是茍某菊本來是受害者,要是逃出來之后第一時間去法院起訴離婚,哪怕第一次離不成,第二次起訴基本也能判離,根本不會走到這個地步。
結果,她選了最糊涂的方式,隱婚和別人同居生子,把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了被告人,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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