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6日發布了一批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一名女子因放任同居男友長期虐待自己年僅2歲的兒子,兩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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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被害人陳某(2022年出生)系女子王某某的非婚生子。2024年5月,王某某帶著陳某與男友黃某某開始共同生活。此后,黃某某因不滿陳某生父多次向其家人發送威脅信息,竟將怒火轉嫁到無辜的幼童身上。
自2024年6月起,黃某某多次對陳某實施殘忍虐待。他不僅用拳頭擊打、用手掐、用衣服勒孩子的脖子,導致陳某身上傷痕累累(后經鑒定為輕微傷),甚至逼迫幼小的孩子抽煙、喝酒。更為惡劣的是,同年6月中旬,黃某某猛擊陳某左腿,致其左脛骨近端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在整個虐待過程中,作為母親的王某某雖在場目睹,卻從未進行有效阻攔,也未帶受傷的兒子前往醫院檢查治療。
直至2024年6月19日,王某某的朋友發現了孩子身上的嚴重傷情并告知其生父,后者于6月21日報警,此事才得以曝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與王某某、陳某已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關系。黃某某多次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幼童實施暴力虐待,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同時,其故意擊打行為致陳某輕傷二級,又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作為陳某的法定監護人,負有法定的保護義務,其明知同居男友持續虐待兒子卻不予阻止,放任侵害發生,與黃某某構成共同虐待,其行為亦構成虐待罪,系從犯。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法院通過此案例明確釋放了兩個重要信號:其一,將穩定的同居關系中共同生活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明確納入虐待罪的保護對象范疇,以給予未成年人最有力的司法保護。其二,進一步警示所有監護人,保護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明知共同生活者對子女實施侵害而不阻止、不救助,這種“不作為”同樣可能構成犯罪,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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