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法官違法的,但是還沒聽說過二審法官對多起不服一審不予立案裁定上訴案都是在200天后才給答復的,且有的至今也還未給答復。
2025年10月下旬及2026年初,我作為多起訴訟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分別對寶坻法院(2025)津0115行初105號、(2025)津0115行初106號、(2025)津0115行初104號、(2025)津0115行初108號和(2026)津0115行賠初2號裁定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在經過了200多天的漫長等待后,除僅于2026年5月12日收到了(一)針對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其還未到承包期的科普育苗用房恢復原狀的(2026)津01行終254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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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佳諾訴民警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2026)津01行終258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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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孫素芹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偷拆她孤兒寡母一家人唯一住宅的(2026)津01行終256號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的嚴重超時的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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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至今僅收到張國發訴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政府強拆其還遠未到承包期蔬菜大棚及將其父張賀年打折4根肋骨上訴案的一份奇怪的《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文書審批表》(已上百度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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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還有至今仍無任何信息的張宗留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其合法養殖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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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審裁定的作出日期可以看出,大都是2025年10月17日左右,而對一審裁定不服的上訴期依法是10日,二審對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限是7日,而對立案后的審理期限是30日,而且是審限不得延長,那么天津一中院憑啥批準是90日?而從一審裁定到二審裁定相隔200多天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再者說也不應以審批表中的所謂立案時間計算審期。
綜上,天津第一中級法院立案庭為何對多起上訴案長達200日(而非是120日)才作出程序嚴重違法、事實嚴重不清的枉法裁判?希望相關主管部門能對相關法官的瀆職行為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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