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前男友報的培訓班分手想退課?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碰到報班的情形,那么報班后我們體驗的不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我們有權利去申請退課么,下面王律師結合案例,綜合法律為大家分析一下。
小涵是杭州一所大專院校的大一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認識了他的前男友,當時的男朋友在學校附近的一家教育機構學習,去年11月她也在這個機構報了專升本精英VIP班,交了14600塊錢,幾節課下來覺得體驗不好,老師只顧著自己講,也沒有管下面的學生,就數學課的話,就是沒有管下面學生,只英語課是有點管。
從小涵報課上到2024年專升本考試后。小涵現在希望跟機構協商退課,班主任楊老師說,老師給的資料以專升本考試為主。按照協議簽訂后兩個月內可以退費,需要扣除40%,兩個月后不予退費。不過小涵說,之前他和教務主管協商,對方回復過一句,內部肯定允許退費,負責人說他在那個退費標準內,我們肯定是允許退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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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在已經超過那個退費標準,其中有一條是中途如果說因個人原因不學了是不退的,小涵當時說的是跟她男朋友分手了,他不學了,他是這個原因。但是還有一個條款里有一條,個人原因不參加培訓的,已交納費用不予退還,是可以不退的,因為之前機構了解到小涵是因為就是不想跟這個男朋友同班學習,那么所以我們機構認為她是可以繼續學習的,所以就是拒絕了她的一個退費請求,報的是一萬四千六的班,現在呢雙方也達成了和解,然后機構是按照這個協議內要求的內容,40%全額扣除的,40%以外全額退給他了,包括這個教材也中送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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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其中有一條款說的是,因個人原因退班的不給退費,這樣的說法合法么,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合同的訂立者是處于優勢地位的培訓機構,機構所訂立的合同法律上我們叫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排除自己責任加重他人義務的條款,是無效條款,那么該條款是否是無效的合同條款呢?答案不是,因其明確事先告知如果因個人原因是不退的,而不是合同約定只要簽訂培訓合同就不可以退,這其實是給了學員選擇的權利,你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那么根據合同的生效要件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簽訂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該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該條款也就合法有效。
但是如小涵卻因課程的原因而申請退班則完全符合該合同的退費規定,但是需要舉證證明培訓機構的課程安排的不合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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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我們大家在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其中的條款有沒有完全排除自己責任加重他方義務的條款,如果有那么該合同條款就是無效條款,也就代表者培訓機構在未來可能涉及到退費的時候,會表現出的強硬態度,我們如果起訴的話,這樣無效的條款我們是一定會贏的,但是為了降低自己的訴訟成本、時間成本,還是希望大家擦亮眼睛遠離那樣的機構,免得真涉及到退費的時候徒增煩惱,那么大家在生活中碰到過這樣的事情么,可以討論一下,關注評論,王律師提供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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