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下午,嘉峪關市城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嚴偉不實舉報法官案件的相關事實向媒體進行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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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嚴偉通過抖音平臺舉報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干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剝奪其質證、辯論權利,枉法裁判、違法執行,該不實言論造成了惡劣影響。為澄清事實,以正視聽,市城區法院黨組于8月1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本案的相關事實向媒體進行了通報。
市城區法院于2019年審理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關分行訴嚴偉、置地陽光房地產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該案宣判后,被告嚴偉并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嚴偉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嚴偉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件執行情況
判決生效后,保證人置地陽光房地產公司代償了房屋貸款本金、律師費、訴訟費等284621.67元及占用期間的利息后,向市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嚴偉,要求被執行人嚴偉償還為其代償的房屋貸款本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296747元。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官核實,申請人稱申請金額有誤,將申請金額變更為197179.15元,并經申請人簽字、捺印確認。嚴偉認為其不應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執行法官向其釋明執行數額應當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和數額予以執行,或者與申請人溝通達成執行和解,方可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進行減免變更。執行過程中,嚴偉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為避免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執行法官與申請執行人協調并電話告知嚴偉后于2021年5月31日終結執行該案。2021年8月6日,申請人置地陽光房地產公司以嚴偉再審申請已被駁回為由申請恢復執行。8月9日,該案恢復執行,法院向嚴偉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嚴偉3日內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嚴偉至今未履行。在案件恢復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多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協商,申請人表示可放棄部分逾期利息、部分律師代理費用、訴訟、執行費用。嚴偉表示不愿承擔因房屋貸款糾紛產生的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及利息,只同意在申請人置地陽光房地產公司代償的本金范圍內每月償還1380元,至付清為止,也不愿意評估拍賣其名下房屋。最終未達成執行和解。
嚴偉反映問題的核實情況
對于嚴偉反映的承辦法官中途離庭及剝奪其舉證、質證、辯論權利問題,經核查不存在承辦法官中途離庭情況。嚴偉到庭參加了訴訟,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充分發表了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予認可,也沒有提交證據,不存在法官不讓其提交證據問題。法庭調查終結后,法官充分保證了雙方的辯論權利,嚴偉表示沒有新的辯論意見。對于嚴偉反映的其到庭參加訴訟,但判決書中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問題,經查,該問題系筆誤,現已進行更正。對于嚴偉反映的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本案申請金額的變動,系申請人申請錯誤,經執行法官核實后改動,并經申請人簽字、捺印確認。嚴偉在判決生效且其再審申請被駁回后為規避執行多次向有關部門信訪,市城區法院已多次向其進行過答復,但其不但不依法履行生效判決,反而持續信訪,甚至發布不實視頻擾亂視聽。
綜上,市城區法院審理、執行本案過程中不存在違法審理、執行的問題,但審判執行工作還有不夠嚴謹、細致、規范的地方。
下一步,市城區法院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本案,對嚴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改進工作作風,以更嚴的要求、更實的作風持續改進工作,也歡迎社會各界繼續對市城區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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