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化工、非煤礦山、粉塵涉爆、消防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規范安全生產秩序,堅決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大連市安委辦決定公布以上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情形及舉報渠道。
非煤礦山領域
(一)打擊隱蔽工作面
1、通過繪制假圖紙、設置假密閉、提供假資料、人員入井不攜帶定位卡、填報(上傳)假數據或者不安裝安全監控系統等方式,蓄意隱瞞采掘工作面(包括巷道維修、安裝回撤設備等作業)組織生產。
(二)打擊非法開采行為
2、盜采盜挖: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無證勘查、以探礦名義變相盜采礦產資源;私自進入并利用長期停產停建、已關閉或廢棄礦井(硐)非法開采;利用企業廠房、養殖場所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場所作為掩護進行隱蔽盜采。
3、超層越界:持證礦山超出批準礦區范圍開采、不按批準礦種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違法違規開采保安礦(巖)柱。
4、變相開采:以生態修復、災害治理、邊坡治理等各類項目名義變相采礦牟利;擅自回采排土場。
(三)整治違規建設行為
5、未批先建:開工建設手續不全、違反建設項目審批程序開工建設;尾礦庫未經批準擅自加高擴容及回采尾礦,違法堆存尾礦。
6、不按設計建設、生產:未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以采代建;建設項目違反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新建、改擴建礦山在建設期間違規生產;超出批準的聯合試運轉期限和區域組織生產;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及實施重大變更,故意減少工程量;非煤礦山不執行一次性總體設計要求,采取接力式安全設施設計,以下部新的安全設施設計來掩蓋上部違法開采行為;超權限審批安全設施設計行為。
(四)整治違法生產行為
7、監控系統造假:系統建設不符合設計與規程要求;數據未與國家和省、市平臺聯網;監測基站布設未覆蓋所有正在作業的采掘作業系統;未建立調度室或控制室,未做到專人值守,專人維護,未保證數據的實時監測與監控;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或露天礦山邊坡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設置多套監測監控系統且不按規定上傳數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保護、閉鎖設備設施;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未按照《遼寧省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開展風險監測、預警響應、分析研判、核查反饋等工作。
8、違規危險作業:進行啟封密閉、動火作業、排放毒有害氣體、探放水、巷道貫通、大件吊運等危險作業時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地下礦山未嚴格落實“無支護不作業”等防冒頂片幫事故各項措施;尾礦庫違規蓄水。
9、違規組織生產:超過核定生產能力下達產量計劃或者經營指標、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面、中段或采場數量超過國家規定;人為隨意劃分采區增加采掘作業地點;超定員組織生產或人員入井不隨身攜帶定位卡;停產整頓礦山未經驗收擅自恢復生產。
10.工程違規分包轉包:將井下采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違法違規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礦山施工隊伍無資質、掛靠資質或跨資質施工,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爆破作業專項外包未按期完成整改;建設單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基建礦山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符合規定。
11、設施設備運行不安全:礦井主要提升、運送人員等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驗檢測;使用淘汰設備和工藝;地下礦山違規使用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設備。
12、災害治理不到位組織生產: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清,水、火以及露天礦山邊坡等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組織生產。非煤礦山未嚴格按照《非煤礦山災害防控要點》要求,落實災害防控措施;未嚴格落實防透水各項安全措施,未按設計留設防隔水礦(巖)柱、開展超前探放水作業;未管理好地表塌陷區;不同礦山井下巷道擅自相互貫通;露天礦山“一面墻”開采。
13、假圖紙及隱瞞重要信息:采掘工程平面圖、供電系統圖、運輸系統圖、監測監控系統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井下對照圖等圖紙造假,未按期及時更新或未真實反映礦山井上下實際情況。
14、安全培訓流于形式:未嚴格落實班前安全教育,培訓未做到全員覆蓋、內容針對性不強、記錄不真實、要素不完整,從業人員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15、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國家、省、市三級風險研判具體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責任;未嚴格按照礦山安全風險評估等級,分級制定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礦山企業未制定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未對地面人員密集場所及重要設施開展建筑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未落實管控措施和責任;未建立隱患臺賬并實行清單化管理;未定期組織復查驗收,做到隱患閉環整改。
(五)整治違法履職行為
16、管理機構缺失: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不培訓、假培訓、假考試、假資質;“五職”礦長和“五科”專業技術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專業造假。
17、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實際履行法定職責,或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落實管理制度時偽造記錄;災害治理措施不落實或落實造假;異常信息處置弄虛作假、極端天氣及緊急情況下不停產撤人;礦領導帶班下井造假。
18、抗拒安全執法和違章指揮: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19、遲報瞞報謊報事故: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遲報、隱瞞不報或謊報。
20、出具虛假報告:從事礦山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評估論證、災害防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等機構及其他社會化服務機構擅自降低工作標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評價報告或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
21、以行政措施代替刑事措施: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作業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11類觸犯刑法的行為,未移交司法機關,以行政措施代替刑事措施的。
化工領域
(一)打擊非法化工生產行為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從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
2、超許可范圍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
3、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從事化工生產。
4、以其他名義立項實際從事化工生產。
5、未依法取得規劃、用地、開工、市場主體登記、環保、 消防、用水用電等相關許可手續從事化工生產。
6、借用生產許可非法生產等。
(二)整治可能與非法生產關聯的其他行為
7、無證或超出許可范圍經營危險化學品。
8、中小油庫利用油罐等儲存設施違法調和生產汽油、柴油; 中小油庫超設計儲量違規儲存汽油、柴油;加油站與審批不符, “批小建大 ”。
9、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 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等。
10、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 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11、購買、代銷或分銷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化學品。
12、未核實現場情況,違規向廢棄閑置廠房、偏僻場所、被責令停產企業提供用電(轉供電、掛靠用電等)、用水、用氣等。
13、未對危險特性不明的化學品開展鑒定。
(三)整治企業內部違規及源頭管理類突出問題
14、合法企業“廠中廠”、廠房、場地違規出租出借、隱瞞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15、前期被查處非法小化工異地轉移、死灰復燃。
16、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過期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7、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18、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章作業等“三違”行為。
工貿(粉塵涉爆)領域
(一)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1、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或證照過期、超許可范圍的。
2、未依法取得立項、環保、衛生、消防、特種設備等許可手續的。
3、粉塵涉爆企業涉及生產安全的地質勘察、規劃設計、評價評估、檢驗檢測等弄虛作假,出具的相關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4、企業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虛假整改的。
5、未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
6、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無證上崗作業的。
7、其他惡意違法、瞞報事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等行為。
(二)嚴查現場違規生產經營行為
8、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以及未經審批未徹底清粉情況下違規組織檢維修及電氣焊作業。
9、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鋁鎂等金屬粉塵指鋁鎂鈦鋅及其合金粉塵)
10、鋁鎂等金屬制品濕式打磨、濕法除塵工藝干式運行。
11、鋁鎂等金屬粉塵濕式除塵系統未設置液位、流速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與拋打磨光等產塵設備聯鎖以確保缺水停機。
12、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等人員聚集場所。
14、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
15、除塵系統泄爆片鉚接在除塵器表面或采用其他方式導致泄爆措施失效。
16、違規采用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或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
17、擅自篡改、停用或拆除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鎖氣卸灰、除雜、監測報警、火花探測消除等直接保障粉塵防爆安全的設備設施。
18、直接關系粉塵防爆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失效或者無效。
19、通過刻意隱瞞涉粉作業工藝、虛報涉粉作業人數、明停暗開等方式逃避監管,設備設施“帶病運行”。
消防領域
(一)整治高層民用建筑違規使用易燃可燃外墻外保溫材料
1、高層民用建筑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
2、建筑保溫材料生產、銷售企業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燃燒性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建筑保溫材料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燃燒性能標識失真失實。
4、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偽造建筑保溫材料檢驗檢測結果、出具虛假報告。
5、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工程用建筑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6、施工單位未對進場施工的建筑保溫材料進行取樣檢測;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保溫材料。
7、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筑保溫材料按照合格簽字。
8、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
(二)打擊人員密集場所違規動火(使用明火)作業
9、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割等動火作業。
10、電焊、氣(焊)割等動火作業未依法執行內部審批,作業人員無證作業、人證不符。
11、電焊、氣(焊)割等動火作業現場未落實“六必須”安全管控措施。
12、涉及電焊、氣(焊)割等動火作業的人員密集場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未按屬地要求進行備案。
(三)整治經營性餐飲場所油煙管道安全措施不落實
存在以下情形,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13、油煙管道未按要求定期清洗。
14、明火作業的廚房未按要求進行防火分隔。
15、廚房頂棚、墻面、地面違規采用易燃可燃裝飾裝修材料。
16、未按要求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燃氣自動切斷閥等設施設備;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餐飲場所未按要求設置灶臺自動滅火裝置。
17、油煙管道材質、防火閥設置不符合防火要求,或者管道敷設、出風口貼鄰易燃可燃裝飾裝修材料。
(四)整治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實
18、養老機構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或不能正常使用。
19、養老機構未按要求設置避難間和安全疏散設施。
20、養老機構內電氣線路老化裸露,亂拉亂接電線,使用“三無”劣質電器。
21、養老機構內的房間頂棚、屋面和墻體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違規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
22、養老機構所在建筑的電纜井未進行防火封堵;老年人居室未采用不燃性實體墻分隔。
23、養老機構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值班脫崗或無證上崗。
24、養老機構未按要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未組織開展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渠道
(一)消防領域非法違法行為舉報渠道
市民可直接撥打119進行舉報。
(二)非煤礦山、化工、粉塵涉爆領域非法違法行為舉報渠道
市民可通過以下渠道進行舉報。
1、搜索微信小程序“安全生產舉報”,通過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平臺進行舉報。
2、通過“12345”投訴熱線進行舉報。
3、來電撥打市應急局舉報受理專線電話:86607533(工作日)或撥打市應急局指揮中心:82559999(24小時舉報受理熱線)進行舉報。
4、來訪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東北北路101號0377房間(大連市應急管理局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5、來信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東北北路101號(大連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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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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