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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實做生意、工程采購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微信找人下單、親屬代簽合同、個人獨資企業(yè)掛靠施工的情況。一旦拖欠貨款,賣方起訴三方,到底該由誰承擔還款責任?近日,平陰法院審結(jié)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大家講清買賣合同購買主體認定規(guī)則、個人與公司責任邊界、債務加入法律誤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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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wǎng)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A公司的業(yè)務員通過微信接到一筆混凝土采購需求。聯(lián)系人是王某甲,系B公司的唯一股東。業(yè)務員隨后將《混凝土買賣合同》的圖片通過微信發(fā)給王某甲。
合同中,買方(甲方)的記載出現(xiàn)不一致:合同封面寫著“B公司”,而正文第一頁則顯示“王某甲”,并留有王某甲的捺印。施工單位寫的是B公司。同年11月10日,王某甲的父親王某乙在合同甲方“單位名稱:(蓋章)”處簽下了自己的名字,A公司也蓋了章。此后,A公司按約供貨。2025年10月6日,王某甲在對賬單上簽字捺印,確認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間的混凝土貨款共計50萬元。王某甲承諾會及時還款,但一直未付。A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甲、王某乙以及B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王某甲和B公司辯稱,對欠款數(shù)額沒有異議,但合同是王某乙簽的,與他們無關。
王某乙則辯稱:混凝土是自己承包地面工程使用的,合同也是自己簽的,愿意承擔還款責任。其解釋說自己不會操作微信,只是讓兒子王某甲幫忙聯(lián)系和結(jié)算,這事跟王某甲和B公司沒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這筆貨款的還款責任究竟應由誰來承擔。
關于王某甲的責任。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整個業(yè)務從一開始就是由王某甲與A公司聯(lián)系確定的。王某甲從未明確告知對方,他是替父親購買。在收到合同圖片后,王某甲也未對買方主體提出異議,并通知公司發(fā)貨。他還親自簽署了對賬單,并就單價問題另行協(xié)商。這些行為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王某甲就是實際的混凝土購買主體。雖然合同是事后補簽,王某乙也在上面簽了字,但基于王某乙與王某甲的父子關系,以及王某乙明知合同載明購買人為王某甲的事實,A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乙是受王某甲委托簽字。因此,王某甲應承擔貨款50萬元的還款責任。
關于B公司的責任。合同封面與正文記載不一致,是由于A公司單方制作所致。雖然王某甲是B公司的唯一股東,且曾提到施工單位是B公司,但“施工單位”并不等于“混凝土購買主體”。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這筆交易是B公司的經(jīng)營行為,故對A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某乙的責任。A公司主張王某乙同意還款構(gòu)成“債務加入”。法院認為,債務加入的前提是第三人并非原債權(quán)債務關系的主體。而本案中,王某乙同意還款是基于他自己認為自己就是購買主體,并非認同王某甲與A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不符合債務加入的法律要件,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王某甲應支付原告A公司貨款50萬元。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雖然涉案金額不算特別巨大,但反映出的問題在基層買賣合同糾紛中非常典型:微信聯(lián)系業(yè)務、父親代簽合同、兒子確認對賬,到底誰才是真正的買受人?第三人主動表示愿意還錢,就一定構(gòu)成法律上的“債務加入”嗎?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購買主體的認定:看合同,更看實際履行
買賣合同主體的認定,不能只看書面簽字,而應綜合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行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加以判斷。其中,實際履行行為往往是最具決定性的關鍵證據(jù)。
二、債務加入的認定:是“替他還”還是“我來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明知存在原債務人,自愿加入該債務,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其成立的前提是:第三人認可原債務的存在,并愿意與債務人一起償還。簡單來說:想替別人還錢,要說清楚“我替他還”;如果說成“這是我欠的”,那就變成了自己認債,而非債務加入。兩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三、實務提醒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主體的明確至關重要。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yè),應當注意:一是合同主體要一致,封面、正文、落款避免前后矛盾;二是保留履行證據(jù),微信聊天、對賬單等電子證據(jù)妥善保存;三是分清表態(tài),“我來還”是自認債務,“我替他還”才可能構(gòu)成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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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yè)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chǎn)糾紛、債權(quán)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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