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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綜合交通發展研究院教授、可持續交通創新中心國家高端智庫研究員鄭翔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 李海楠
近日,交通運輸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交通運輸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作為2024年底中辦、國辦頂層意見出臺后首個多部門聯合落地的實操文件,該《方案》將“推進政府行為尺度統一”列為六大核心任務之一,在整治招投標領域地方壁壘、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規范交通運輸領域地方補貼等方面作出系統部署,受到廣泛關注。
“十五五”開局之年,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亮明縱深推進的決心。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綜合交通發展研究院教授、可持續交通創新中心國家高端智庫研究員鄭翔日前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時指出,交通領域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首在規范政府行為,將公平競爭審查嵌入政策出臺前端,推動競爭治理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先規范。她強調,《方案》從制度規則銜接、基礎設施聯通、政府行為統一、監管執法協同、要素共享、對內對外開放六個方面系統部署,以反行政壟斷為核心突破,通過統一準入、統一執法、統一信用的規制路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行業場景化改革經驗對其他領域具有可復制價值。
交通先行:從物理聯通到規則統一
中國經濟時報:《方案》是2024年底《關于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的交通運輸市場的意見》出臺后首個多部門聯合印發的落地實操文件。在“十五五”開局、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向縱深推進的節點,您怎么看待交通領域率先出臺落地細則的改革定位?交通運輸市場制度建設將從哪些層面打破地方保護與市場分割,為實體經濟降本增效提供法治支撐?
鄭翔:交通運輸具有網絡性、跨區域性、準公共品屬性,是全國統一大市場基礎環節。在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主骨架建成基礎上,要進一步推進制度規則一體化——不僅要解決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更要解決制度規則協調統一。這不只是行業內部管理問題,而是涉及政府行為規范、反壟斷執法的跨部門治理問題。
《方案》從制度規則銜接、基礎設施聯通、政府行為統一、監管執法協同、要素共享、對內對外開放六方面系統推進,其中政府行為尺度統一是關鍵前提,集中從三個層面打破地方保護與市場分割。
一是整治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在招投標制度設計中設置公平競爭審查前置條件,建立統一交易規則和評標標準,消除地區規則差異,提高透明度,強化異議投訴機制,使外地企業獲得公平競爭機會。
二是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歧視性收費、限定交易、指定平臺交易三類。《方案》建立常態化糾正機制,制定統一準則和負面清單,推動交通主管部門與反壟斷執法機構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規范政府補貼行為。一些地方以“扶持本地產業”為名,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爭奪市場資源,造成扭曲。方案要求所有交通補貼政策必須經過公平競爭審查,統一標準條件,消除地區間不合理差異,使政府調控符合市場規律。
統一規制:從反行政壟斷到降制度性成本
中國經濟時報:《方案》專門將“推進政府行為尺度統一”作為六大核心任務之一,明確整治招投標領域地方壁壘、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規范地方補貼等措施,直指行政性壟斷這一核心難點。從競爭法與公平競爭審查視角,您如何評價這些制度設計的針對性?
鄭翔:行政性壟斷是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難點,根源在于公權力不當干預,表現隱蔽,單純事后查處存在局限。本次《方案》將“推進政府行為尺度統一”單列為六大核心任務,針對性主要體現在三點。
第一,精準回應現實問題。交通領域行政性壟斷很少體現為明確的規則,多借行業管理、公共政策、產業扶持之名形成隱性壁壘,集中在招投標、行政壟斷和政府補貼等環節,方案梳理準確。
第二,完善制度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是通用立法,未就交通場景細化。《方案》將競爭法律落實為具體規范,把抽象標準轉化為交通常見場景的工作任務。
第三,規范競爭治理邏輯。核心是在政策出臺、招標編制、補貼設立的前端開展競爭評估,將矛盾化解在政策生效前,實現事后救濟向事先規范轉變。
中國經濟時報:長期以來,交通運輸領域存在跨區域執法標準不一、地方招投標傾斜、差異化補貼導致的不公平競爭等問題,大幅抬高了經營主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方案》在統一市場準入規則、統一執法標準、健全跨區域信用體系等方面作出系統安排。從市場規制角度看,這些措施落地后將如何實質性降低物流企業、制造業企業的跨區域經營成本,真正實現“全國一張網”的公平競爭環境?
鄭翔: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于油費、過路費等顯性成本,它源于規則差異、執法不一、信用壁壘和政策傾斜,表現為跨區域經營時重復申報、適應不同處罰尺度、應對招投標隱性門檻等。《方案》圍繞統一市場準入規則、統一執法標準、健全跨區域信用體系形成一套市場規制工具,對物流企業和制造業實體經濟分別形成降本效應。
統一市場準入,減少跨區域重復合規成本。清理法定許可外自行增設的條件、備案要件、評審門檻,實現資質全國互認、標準全國一致。
統一跨區域執法標準,化解“同案不同判”引發的合規不確定性。面對參差不一的執法尺度,企業既難以預判風險而需計提準備金,又不得不針對車輛、人員、運營作多地化安排。執法標準統一后,企業無須再為制度性風險預留額外資金,可執行統一合規體系,相關成本隨之下降。
健全信用體系與數據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效率。《方案》著力打破“數據孤島”,促進綜合交通數據共享開放,構建全國互通的交通運輸信用共享庫,以企業信用畫像為基礎精簡審批、優化檢查,實現信用記錄全國歸集、結果互認、失信聯合懲戒同步。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差異化監管將大幅減少不必要的檢查頻次,同時規范信用工具使用邊界,禁止隨意增設地方信用門檻。
以點帶面:行業場景化改革的可復制價值
中國經濟時報:本次交通領域改革在反行政壟斷、規范政府與市場邊界、統一制度規則等方面作出具體探索。您認為這些經驗對其他領域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有哪些可復制的制度價值?
鄭翔:可復制的制度價值體現在四個層面。
一是治理邏輯層面,把“規范政府行為尺度統一”放在改革優先位置,從源頭上治理行政性壟斷。全國統一大市場首先是政府行為尺度統一,而非單純經營主體行為統一。將公平競爭審查嵌入政策出臺前端,從源頭上防范地方以各類名義設置隱性壁壘。
二是制度工具層面,將通用競爭規則進行“行業場景化轉化”,把競爭法原則拆解為高頻風險場景的任務清單,針對招投標、行政壟斷、政府補貼等突出場景明確規則。
三是機制設計層面,形成行業主管部門與反壟斷執法機構跨部門協同機制。行業主管部門承擔競爭合規主體責任,主動排查、源頭防控;市場監管部門提供規則指導、開展反壟斷執法作為兜底,形成協同合力。
四是規制路徑層面,形成統一市場準入、統一執法規則、統一信用體系的完整路徑,而非個別行為的單方禁令,共同減少跨區域經營中“一地一套規則”帶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總體來看,其核心在于約束政府權力,將競爭法規則進行行業場景化落地,構建部門協同機制,以統一規制路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總 監 制丨楊玉洋車海剛
監 制丨陳 波 劉衛民
審 核丨周子勛 編 輯丨陳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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