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廚房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從二層廚房流出,導致一層房屋被泡,一層業主將物業公司和上層業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平谷法院作出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主要責任,上層業主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郭某系某小區102房屋登記權利人。張某、馬某、石某、冬某、李某分別為樓上二至六層登記權利人。涉案樓棟一層下水管道獨立與主管道井相連,二至六層共用下水管道與主管道井相連。2025年12月28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涉案樓棟巡視時發現墻角滲水,便通知一層和二層房屋業主。進入二層房屋后,發現污水從二層房屋廚房流出,廚房地面上有面條等污物,物業公司聯系人員進行了管道疏通。因各方協商未果,郭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及二至六層業主共同賠償財產損失5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未對涉案單元共用下水管道與管道井連接的部分進行定期疏通,對該共用下水管道發生堵塞、導致一層房屋泡水受損,應當承擔60%的責任。三層、六層房屋有人居住,法院結合房屋使用情況酌情分別確定業主馬某和李某的賠償數額。二層業主張某未能及時發現一層房屋泡水事實,對于損失的擴大負有一定責任。一層業主郭某不經常在涉案房屋居住,對于損失擴大也負有一定責任。事發時四層房屋的廚房未接入共用下水管道,五層不住人,故四層、五層業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郭某3120元、二層業主張某賠償郭某396元、三層業主馬某賠償郭某693元、六層業主李某賠償郭某691元,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物業服務企業應切實履行共用管道的維修養護義務,定期巡查、疏通主管道與戶內管道連接處的共用管段。若因未盡維護義務致管道堵塞,物業將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高層住戶應合理使用下水管道,避免排放油污殘渣等易堵物;房屋出租的,業主仍負有管理責任。未實際使用管道的住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備免責。低層住戶即使不常住,也應委托他人定期查看或安裝預警設備,發現漏水及時處置。若因疏于查看導致損失擴大,法院將判令其自行承擔相應部分。
(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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