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句"雙方財產各歸各的",是不是就意味著再也不用算了?
17年過去了,當初沒寫清楚的房產還能不能重新分?
當"假離婚"遇上真財產糾紛,誰來幫你把該拿的錢一分不少地要回來?
兩次離婚、三次過戶,一套房子的"身世"比劇本還復雜?
1985年,李先生和江女士結婚。那個年代,雙方各自單位分了兩套福利房——朝陽房屋和海淀房屋。
1998年,江女士聽說單位有新分房政策,為了多爭取分房面積,兩人辦了"假離婚"。離婚協議寫得簡單:"朝陽房屋歸李先生。"海淀房屋呢?沒寫。
離婚后,兩人"離婚不離家"。李先生賣掉了朝陽房屋,又以江女士名義買了大興房屋,登記在江女士名下。
2004年,江女士查出癌癥。為了讓妻子安心休養,雙方復婚。復婚后,大興房屋過戶到了李先生名下。
2019年,李先生發現江女士對婚姻不忠,兩人第二次協議離婚。這次離婚協議寫了一句——"雙方財產各歸各的"。意思是:大興房屋(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歸李先生,海淀房屋(登記在江女士名下)歸江女士。
看起來,到此為止,兩不相欠。
"各歸各的"四個字,讓她先下手為強!
江女士不這么想。
她認為大興房屋市價遠高于海淀房屋,"各歸各的"對自己不公平。2020年,她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主張這句話屬于"約定不明",要求重新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財產各歸各的"確實屬于未明確約定共同財產范圍及具體分割方案——江女士有權分割大興房屋。
這下輪到李先生被動了。
但李先生轉念一想:既然"各歸各的"被認定為約定不明,那海淀房屋同樣屬于沒有分割過的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是不是也有權主張?
17年過去了,還能不能追得回來?
李先生找到了元甲律所。
擺在面前的是三道關卡:
第一關:時效。從第一次離婚(1998年)到起訴,已經過去了17年。江女士抗辯:早過了訴訟時效。
第二關:權屬。海淀房屋是央產房,按規定不允許上市交易。對方主張:不可分割。
第三關:既判力。1998年離婚時"朝陽房屋歸李先生"的約定是明確的,但海淀房屋當時確實沒寫。17年后還能不能主張?
元甲律師逐一攻破——
關于時效:海淀房屋屬于兩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共有狀態下,不受訴訟時效限制。17年,照樣能追。
關于央產房:經向單位查詢,該房屋雖屬央產房,但提交相關手續后允許上市交易,不存在分割障礙。
關于權利基礎:兩次離婚協議均未對海淀房屋做出明確分割約定,它仍是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當然有權主張。
三道關,全部打通。
一審判決262萬折價款,二審維持原判!
元甲律師的主張清晰:海淀房屋可歸江女士,但江女士須支付李先生房屋折價款。
法院審理查明:海淀房屋屬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兩次離婚均未實際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最終判決:海淀房屋歸江女士所有,江女士給付李先生房屋折價款262萬元。
江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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