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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徽證監局網站7月31日消息,安徽省司爾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多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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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司爾特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虛構工程建設業務,導致2021年、2023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21年,司爾特全資子公司貴州路發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路發)與陜西某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陽分公司編制虛假的臺車掘進合同及結算單,虛構臺車掘進業務。貴州路發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會計核算時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分年度攤銷至營業成本。貴州路發與浙江某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某巷)、溫州某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某泰)、福建某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某輝)等3家公司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貴州路發提供工程業務服務,為虛假工程建設業務。貴州路發支付31,202,311.57元,會計核算時將溫州某泰、福建某輝相關工程業務在2021年計入營業成本,將浙江某巷相關工程業務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分年度攤銷至營業成本。
上述事項導致司爾特2021年虛增資產45,804,036.78元,虛增利潤總額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設業務在會計核算時,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分年度攤銷,導致司爾特2023年虛增營業成本17,348,548.49元,虛減利潤總額17,348,548.49元。
二、虛假尿素采購及有機肥銷售,導致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司爾特向安徽某合農資有限公司、鳳陽縣某順農資有限公司虛假采購尿素,虛增營業成本18,960,270.89元。司爾特全資子公司安徽省司爾特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鎮市某豐農資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農資經營部等17家經銷商虛假銷售有機肥,虛增營業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虛假尿素采購及有機肥銷售業務導致司爾特虛減2021年利潤總額9,457,345.89元。
綜上,司爾特通過開展虛假工程建設業務、尿素采購及有機肥銷售業務,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導致司爾特披露的2021年年報、2023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21年度虛增利潤總額36,346,690.89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76%;2023年虛減利潤總額17,348,548.49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35%。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銀行流水、財務資料、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司爾特2021年、2023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相關申辯意見,經復核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
對安徽省司爾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
此外,金國清時任司爾特董事長;金政輝時任司爾特總經理、貴州路發總指揮長;方君時任司爾特副總經理、貴州路發指揮部顧問;黃席利時任貴州路發財務總監、司爾特審計部部長;文繼兵時任司爾特副總經理;馬磊時任司爾特辦公室科長、銷售生產調度中心主任;姚靜時任司爾特財務部部長、財務副總監,對上述情形負有責任。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安徽證監局對金國清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金政輝給予警告,處以300萬元罰款,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方君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黃席利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文繼兵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馬磊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姚靜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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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官網顯示,安徽省司爾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部位于國家級寧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汪溪園區,是專業從事各類磷復肥、緩控釋肥料、專用測土配方肥、生態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及新型肥料研發、生產與銷售為一體的現代化高科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 002538 ),擁有安徽寧國、宣州、亳州化肥生產基地與宣州馬尾山硫鐵礦山、貴州開陽磷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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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顯示,安徽省司爾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寧國司爾特化肥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7年,司爾特集團成員,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是一家以從事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為主的企業。已于2011年完成了IPO上市,交易金額9.88億人民幣。風險方面共發現企業有天眼風險信息327條;還發現企業有裁判文書2條;涉訴關系72條,開庭公告34條,立案信息2條。
來源 | 鳳凰網安徽綜合
編輯 | 池騁杰(實習) 責編 | 王常鈺 審核 | 劉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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