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稱有直銷牌照,傳銷和直銷到底有何區別?
首先,在法律層面,合法直銷依據《直銷管理條例》開展業務,而傳銷則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甚至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次,在準入門檻上,合法直銷嚴禁以高額費用或強制購買商品作為加入條件;相反,傳銷組織通常要求繳納高額的“加盟費”或購買高價產品才能獲得發展下線的資格。再次,在計酬與組織結構方面,兩者的差異尤為顯著。合法直銷的報酬嚴格基于直銷員本人向最終消費者的實際銷售業績計算,且比例受限,其組織關系多為單層級,明確禁止團隊計酬。而傳銷的核心則是“拉人頭”和“團隊計酬”,報酬主要來源于下線繳納的入門費,這必然形成金字塔式的多層上下線網絡,上線直接從下線的投入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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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這種根本性的差異導致了兩者在經營目的和可持續性上的截然不同。合法直銷依靠真實的市場需求,通過銷售實際商品或服務獲取合理利潤。傳銷則以推銷為幌子,利用道具產品掩蓋其欺詐本質,實質是“龐氏騙局”。其資金鏈完全依賴于不斷涌入的新人,一旦擴張速度放緩,資金鏈就會斷裂,最終導致參與者的財產損失。而新聞中的九極真美模式同時具備了“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這三個認定傳銷的核心要件,是典型的傳銷活動。其持有的直銷牌照屬于“牌照濫用”,不能改變其行為的違法犯罪性質。
為何能一步步規避監管?
一方面,“合法外衣”的迷惑性。持有真實的直銷經營許可證是最具欺騙性的手段,這使不法分子能夠以“合法直銷企業”自居,用于對外宣傳、應對普通參與者和基層執法人員的初步查詢,極大地增加了識別和查處的難度。
另一方面,模式變異與包裝隱蔽。傳銷組織不斷將傳統模式與“新概念”嫁接,如本案中的“美體塑形”、“能量石”,以及常見的“消費返利”、“共享經濟”、“區塊鏈”等。其運營也日趨隱蔽,如新聞中提到的“辦公地址從不對外”、“轉入暗箱操作”,通過線上社群、線下封閉式“財富大會”進行洗腦和發展人員,逃避日常行政檢查。
再一方面,民事糾紛表象掩蓋刑事犯罪。在爆發風險初期,往往表現為加盟商與上線或公司之間的貨款、退款等民事經濟糾紛。許多受害者會首先選擇民事訴訟。然而,法院在審理中若發現涉嫌傳銷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會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而這個司法審查和移送的過程,客觀上給了傳銷組織繼續活動和轉移資產的時間窗口。
另外,傳銷查處取證難度大。傳銷組織層級復雜、人員分散、資金流轉隱秘。要認定“組織者、領導者”并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如層級三級以上、人員三十人以上,需要投入大量偵查資源。許多底層參與者在被“洗腦”后,不配合調查,甚至將自己視為受害者兼創業者,增加了取證難度。況且早期的參與者,尤其是中上層級,已從發展中獲利,他們有意愿維護體系運轉。而底層參與者因沉沒成本巨大(“退出就意味著前面投入都化為烏有”),往往選擇繼續投入或發展下線以期回本,從受害者轉變為加害者的幫兇,使得傳銷網絡得以自我復制和維持。
綜上“九極真美”的運營模式完全符合行政法規和刑法中關于傳銷的界定,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其所謂的“直銷牌照”僅是規避監管、實施犯罪的工具,不影響對其傳銷性質的認定。相關組織者、領導者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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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王先生妻子、張女士這樣的加盟商,不僅是經濟上的受害者,其“拉人頭”的行為本身也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若其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如達到一定層級和人數),同樣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公眾應牢記傳銷三大特征:“交錢入門”、“拉人頭”、“多層團隊計酬”。凡是承諾“躺賺”、“暴富”,要求先交錢或買貨才能加入,并鼓勵發展下線的,極大概率是傳銷。如果實在不懂,現在AI挺發達,可以將項目的經營模式問問AI。一旦發現被騙,應立即停止投入,并收集好付款憑證、合同、聊天記錄等證據,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或公司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同時舉報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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