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審計廳、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聯合印發《山西省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進一步加強對全省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群眾舉報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礦山違法行為。
《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明確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可依法進行舉報,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合法舉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核實、誰獎勵”“誰舉報、獎勵誰”原則,統籌開展舉報受理、核查及獎勵發放工作。
我省明確,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渠道,安設舉報信息標識牌,公布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舉報方式和渠道,以及受獎勵的舉報內容、獎勵標準和領獎方式等。鼓勵實名舉報,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證件號碼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匿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通訊暢通的手機號碼。各部門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設置梯度化、高標準獎勵機制,獎勵力度大幅提升。對于查實的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除外),獎勵金額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實施細則》明確了獎金領取、多人舉報、單位舉報等相關規則,明確舉報人需在收到通知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嚴禁惡意舉報、違法取證、內部工作人員違規舉報等行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違規取證等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追回違規領取的獎金。參與舉報處置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守保密紀律,獎金使用全程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來 源:山西晚報·山河+記者薛建英
責任編輯:秦小茜
校 對:張曉燕
值班主任:費 煜
值班編審: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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