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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想問一句:白紙黑字的法律,到底還作不作數?
1992年那個春天,王振武揣著半輩子積蓄30萬元,在協議書上按下了紅手印。
彼時國家號召大力發展鄉鎮企業,他響應政策,與灤南縣青坨營村村委會簽下《協議書》,合資建一座“二五O型”軋鋼廠。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固定資產甲乙雙方對半所有;廠內一切開支,須經廠長、副廠長共同簽字方可執行;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處置資產。1993年,灤南縣法律服務所出具《見證書》(青律字第013號),為這份協議蓋上法律的鋼印。
那是他全部的身家,是他對法治的全部信仰。
30年間,廠子正常經營,他按時分紅,合伙關系從未清算。他以為,法律會一直守著這份財產邊界。
直到2020年,這一切被一錘砸碎。
時任村主任柴國成,在未通知王振武、未召開清算會議、未委托資產評估、未經共同簽字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強行闖入軋鋼廠,將50項核心生產設備整體拆解——250軋鋼主機、大功率電機、配電柜、減速機、加熱爐、行車、變壓器……這些能正常運轉的工業心臟,被當成一堆廢銅爛鐵,以極低價格變賣。設備購置原值合計970720元,貶值超過90%。
柴國成把變賣所得全部揣進個人腰包,未入村集體賬戶,未給王振武一分錢。
廠,死了。王振武的30年,也死了。
更令人寒心的是接下來的六年。
2020年至今,王振武先后十余次到灤南縣公安局青坨營派出所、刑偵大隊報案,完整提交了協議書、見證書、設備清單。他以為,只要證據確鑿,法律就會動起來。
可每次,民警都冷冷一句:“這是經濟糾紛,村里內部矛盾。”推他出門。
六年,十幾次,他連一張最基礎的《受案回執》都沒拿到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明確要求,對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但灤南縣公安局既不給立案,也不給不立案的文書,直接把王振武的法定救濟路徑徹底堵死。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說,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那我們來看看柴國成的“犯罪事實”——
l涉嫌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作為村主任,利用管理合伙資產的職務便利,將近百萬元共有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l涉嫌盜竊罪(刑法第264條):50%設備產權屬于王振武個人,柴國成秘密拆卸、變賣屬于他人的財產,涉案97萬余元,遠超“數額特別巨大”標準;
l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將成套可用設備人為拆解報廢,價值貶損超90%,直接損失97萬余元,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明知拆除設備必然導致企業停產,仍故意為之,造成永久性停產,損失遠超“情節嚴重”標準。
這四條罪名,條條觸目驚心,條條夠立案,條條該重判。
可灤南縣公安局就是不管。
王振武往上走,去唐山市公安局投訴,去市紀委監委、省紀委監委、國家信訪局舉報。結果呢?所有舉報件被層層轉批,最后全部回到灤南縣公安局——那個六年不給他立案的地方。
自己舉報自己,自己調查自己,自己保護自己。
這不是孤例。就在河北灤南,澎湃新聞曾報道:一家投資10多億修路的企業舉報副董事長職務侵占,灤南公安不受理;結果被舉報人反向舉報,舉報人反而被刑事拘留——同樣的地方,同樣的邏輯,誰有權力誰就有理。
而放眼全國,村主任職務侵占并非無法追訴:廣東鶴山一村主任將數億元集體商鋪低價賣給親屬,被判12年9個月;湛江一村主任強占土地、盜竊、職務侵占數罪并罰獲刑17年。同樣的罪名,別人能判,王振武連立案都立不上,憑什么?
因為地方保護主義,比犯罪更可怕
柴國成當了多年村主任,在當地編織了一張看不見的網。公安機關的不作為,就是這張網最堅實的護盾。他們用“經濟糾紛”四個字,把一個刑事大案輕飄飄地擋在門外;用“不出文書”三個動作,把一個公民的控告權徹底架空;用“層層轉批”一套流程,把一個70歲老人的六年光陰消耗殆盡。
王振武今年70歲了。
他是上世紀90年代響應國家號召的創業者,他的合法產權受《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嚴格保護。可現實中,一份受法律保護的合伙協議,在地方關系網面前薄如蟬翼;一個守法投資者的半生積蓄,在一個村主任的私欲面前灰飛煙滅;一個公民的控告權,被公安機關的程序性不作為徹底架空。
公安機關本該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可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拒不出具文書、不接受法律監督——這道防線塌了。
六年,十余次報案,數十封舉報信。一個最簡單的訴求——立案偵查,依法追贓——至今石沉大海。
王振武說,他不知道自己還能等幾個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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