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布了第286/2026/ND-CP號法令,規定了各部委、部級機構和省市人民委員會在管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方面的協調機制。
該法令規定了越南各部委、部級機關和省/市人民委員會(省級人民委員會)在管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方面的原則、內容、協調形式和職責。
![]()
協調形式
1. 根據牽頭機構或協調機構的要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交流意見和提供信息。
2. 通過定期和臨時性的跨部門會議。
3. 通過審查和總結會議。
4. 通過公安部牽頭的跨部門工作組進行的檢查和審計。
5. 通過政府規定的各部委和機構之間的協調條例。
6. 其他形式。
關于協調的內容和職責,該法令明確規定了以下方面的規定:協調起草和頒布法律文件;協調簽發外國人入境、出境和在越南居住的文件;協調對外國人出入境和過境的管控;協調管理外國人在越南的居住;協調對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住管理中投訴和舉報的檢查、審查和處理;協調處理違反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住相關法律的行為;協調簽發和使用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和居住所需的表格;協調編制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住的國家統計數據……具體而言:
協調外國人入境、出境和在該國居住所需文件的簽發工作
該法令規定,公安部應指示移民管理機構在外國人抵達邊境口岸之前,向國防部下屬的移民管制單位提供在國防部管轄的國際邊境口岸已辦理簽證申請的外國人的數據。
外交部已指示相關機構:
根據《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留法》,外交部主管機關應在簽發簽證和臨時居留證后立即將外國人信息更新至國家移民數據庫;如果更新數據的基礎設施條件尚未滿足,則應在簽發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名單移交給移民管理機構。
應移民當局的要求,協調核實外國人信息,以便處理違規行為,并簽發有效的居留許可,以便要求、強制或將其驅逐出境。
外交部指示越南駐外簽證簽發機構;國防部指示國防部下屬的移民管制單位,在簽證申請過程中,如果發現與安全或國防有關的復雜問題,或者發現偽造文件的跡象,則不應簽發簽證,并應立即與移民管理機構交換信息并協調簽證簽發事宜。
公安部指示移民管理機構立即通知境外越南簽證簽發主管機關和移民管制單位,一旦發現使用偽造文件獲取簽證批準的情況,或者在簽證批準后發現涉及國家安全和國防的復雜問題,則拒絕簽發或撤銷已簽發的簽證。
各部委、部級機關和省級人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和職責,指示有關機關共享和整合與外國人有關的行政程序數據,以便移民管理機關能夠方便外國人出入境或居留許可的簽發。
協調控制外國人的出入境和過境
公安部負責向國防部交換和提供:(1)
邊境口岸移民管制所用的信息和文件
公安部管理的邊境口岸外國人出入境情況及數據;被拒絕入境或暫時中止出境的外國人數據。
公安部管轄的邊境口岸,外國人違法犯罪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跡象的案件情況和統計數據。
公安部出入境管制單位簽發給檢查人員的出入境核查章和臨時居留證樣本。
越南境內已遺失或失效的外國人的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入境、出境和居留證件的清單和數據。
國防部負責向公安部交換和提供:(2)
國防部管理的邊境口岸有關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獲得簽證的情況和數據。
國防部管轄的邊境口岸發生外國人違法案件或外國人表現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活動的跡象的案件情況和統計數據。
國防部下屬出入境管制部門向檢查人員發放的出入境核查印章和臨時居留證文件。
國防部將與公安部協調,在出臺與移民管理和控制相關的新法律文件或指南時,組織國防部下屬移民管制單位的檢查人員進行培訓。
衛生部長、農業與環境部長、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在根據《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住法》第22條第1、2、3、4款和第30條第2款b項的規定,決定拒絕外國人入境、解除入境限制或強制驅逐外國人時,應指示有關部門在作出決定后立即通知移民管理部門,以便協調執行。
應當定期、持續、及時、實時地進行上述(1)和(2)項規定的信息、文件、情況、數字和數據的交換和提供,以確保控制外國人出入境和過境工作的要求。
協調管理在越南的外國居民
各部委、部級機關和省級人民委員會應當指示有關機關單位與移民管理機關協調,就持電子簽證或免簽入境越南的外國人的簽證簽發、投資登記證、營業執照、工作許可證、專業執照、培訓項目、外國人合作項目以及會議和研討會項目等事宜交換信息;指示邀請或擔保外國人的機構和組織與住宿單位協調,按照《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留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申報外國人的臨時居留;與職能機關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并且,一旦發現外國人發生事故或死亡,應當在12小時內通知外交部職能機關,由其通知該外國人國籍所在國的代表機構。
外交部已指示相關機構:
在外國人辦理臨時居留登記后 12 小時內,將外國人在外交部登記的臨時居留申報信息轉交給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機構。
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公民被告知,在臨時居住在外交部登記地址以外的地點時,應向住宿機構提供信息,以便按要求申報其臨時居住地。
省人民委員會指示有關部門與省、市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管理外國人在當地的居住問題。
各部委、部級機關和省級人民委員會應當指示有關機關與出入境管理機關協調,對受臨時出境禁令但無邀請或擔保機關、組織或個人按規定辦理有效居留許可的外國人進行處理。
根據《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住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公安部應與國防部交換并提供邊境地區或鄉、區、特區、旅游區、服務區、特別行政經濟單位以及其他與邊境地區相關的經濟區住宿設施中外國人的臨時居住申報數據。
國防部應按照《外國人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住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與公安部交換并提供邊防哨所和站點收到的外國人臨時居住申報數據;在數據更新的基礎設施條件尚未滿足的情況下,應在收到外國人名單后立即交換和提供。
該法令自2026年9月15日起生效,取代2015年8月6日政府頒布的第64/2015/ND-CP號法令,該法令規定了各部委、部級機關和省、市人民委員會在管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方面的協調機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