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檳榔及其制品經營者:
為規范檳榔及其制品經營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筑牢未成年人健康防護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相關規定要求,現就經營檳榔及其制品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檳榔被世界衛生組織下屬國際癌癥研究署(IARC)列為I類致癌物,具備強成癮性,長期咀嚼會造成口腔黏膜不可逆損傷,同步損傷消化、神經、生殖系統。
二、檳榔未納入藥食同源目錄、未獲批新食品原料,檳榔不得作為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三、檳榔及檳榔制品不屬于食品,不得將檳榔及其制品按食品銷售,檳榔及其制品存放、銷售區域應當與食品經營區域保持一定物理距離,不得將檳榔制品與食品混放銷售。不得以任何語言文字、圖形、符號及其他方式標識或介紹為“食品”或“食用”,誤導消費者。嚴禁向未成年人推介、銷售檳榔及其制品。
四、網絡經營者不得以食品名義展示和經營檳榔及其制品,不得將檳榔制品列入食品專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檳榔制品可食用。銷售檳榔制品,不得使用美味、小吃、食材、滋補保健等與食品相關的詞匯進行宣傳。平臺經營者要嚴格履行管理責任,及時制止平臺內經營者違法銷售檳榔制品的行為。
請相關經營者切實履行經營主體責任,立即開展自查。自行下架食品包裝和標簽標識的檳榔及其制品;嚴禁將檳榔及其制品作為食品進行宣傳誘導;不得將檳榔及其制品與食品進行混放展示、銷售、貯存。校園周邊經營者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檳榔制品為非食品 嚴禁向未成年人銷售”醒目標識,不向未成年人推介、銷售檳榔。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2026年7月
來源:青島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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