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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槍是玩具嗎?
收藏仿真槍
是否可能構成犯罪?
來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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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于某是一名退伍軍人,在2006年至2007年間,他通過網(wǎng)購和實體店購買了9支仿真槍用于收藏。2016年8月,公安機關根據(jù)舉報線索在于某家中查獲了這些仿真槍。經(jīng)鑒定,5支氣槍均以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分別為2.6J/cm2、2.8J/cm2、3.4J/cm2、2.4J/cm2、5.6J/cm2。鑒于此,認定從于某處扣押的5支槍形物均為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支。2017年1月,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對于某提起公訴。2020年7月,檢察機關提出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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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shù)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zhì)、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diào)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的5支槍支,但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且發(fā)射物為BB彈。而且,于某出于個人愛好,通過網(wǎng)絡、商場購買等方式購進仿真槍支,收藏在家中,其持有槍支目的是收藏。于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此外,于某在單位表現(xiàn)一貫良好,退伍后在單位從事武裝保衛(wèi)管理工作,并加入預備役,參加抗洪救災等多項重大任務。綜上,根據(jù)于某犯罪情節(jié)及平時表現(xiàn),認定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故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上述案例為廣大槍支愛好者敲響了警鐘。收藏愛好必須守好法律底線,在入手任何可能涉及管制的物品前,務必首先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查詢國家有無禁止性規(guī)定,讓愛好在安全、合法的軌道上發(fā)展。知法守法,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庭和社會負責。
來源:法治順義
整理編輯:順義區(qū)婦聯(lián)宣傳部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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