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昝某聚餐飲酒后入住酒店,因急性酒精中毒、嘔吐物窒息死亡。事后,兩名同飲者協議賠償家屬26萬元。之后,家屬又將當日聚餐的五人及某酒店、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50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昝某家屬上訴。此前一審法院認定四名同飲者擔責25%,賠償37萬余元,四人各承擔9萬余元;酒店擔責5%,賠償7萬余元;某公司不擔責。因其中兩名同飲者已協議賠償26萬元,故判另外兩名同飲者及酒店共計賠償2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1月7日,昝某、劉某、胡某、趙某、谷某、張某等人在某店用餐,其間除張某外的五人飲用白酒。22時許,張某開車與谷某離開,胡某打車將醉酒的趙某、昝某送至某酒店,用其個人身份信息開房,讓酒店人員將趙某、昝某送至房間。
1月8日5時54分、6時07分,趙某撥打120電話;6時13分,趙某撥打110報警電話。6時19分,咸陽市急救中心宣布昝某死亡。1月20日,當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載明1月8日轄區發生一起公民死亡事件,死者姓名昝某。
另查明,2025年1月15日,甲方劉某、胡某與乙方昝某家屬簽訂賠償協議,協議載明甲方賠償乙方26.6萬元。因昝某飲酒死亡一事處理完畢,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權利。當日,劉某向昝某家屬轉賬26.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承擔因自己醉酒死亡的主要責任。劉某、胡某、趙某、谷某四人因履行安全注意義務不完善,而應對昝某所遭受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張某未參與飲酒,不承擔侵權責任。
某酒店未依規查驗入住人的身份信息,明知入住兩人醉酒,由他人代為登記辦理,仍同意醉酒人入住。酒店在昝某入住后,即與其形成以住宿、保管、服務等為主要內容的合同關系。酒店應合理預見到可能會發生相應的危險,完整、徹底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加強必要的關注與照顧等,但酒店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昝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
昝某家屬并未提供有關證據證明此次聚餐系職務行為且某公司因此受益,故對于請求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酌定由劉某、胡某、趙某、谷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某酒店承擔5%的賠償責任。經認定,昝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1507576元。劉某、胡某、趙某、谷某四人應賠償376894元,四人各承擔94223.5元。某酒店承擔75378.8元。
對于劉某、胡某與昝某家屬所簽訂的賠償協議,約定昝某家屬不再就此事向兩人主張權利,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劉某、胡某已履行的26.6萬元賠償款,系二人自愿履行合同義務,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支付94223.5元;谷某支付94223.5元;某酒店支付75378.8元。一審判決后,昝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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