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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等三部門發布通知,部署做好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相關政策銜接工作。
通知指出,各省(區、市)孵化器主管部門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要求,推動原國家級孵化器升級發展,支持其提升服務能力,引導對標達標。同時,按要求組織做好標準級、卓越級孵化器申報相關工作。
通知明確,自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標準級和卓越級孵化器,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印發《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中稅收政策。
《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通知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做好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科函〔2026〕2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等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職責一并劃轉。為做好相關政策銜接,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孵化器主管部門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要求,推動原國家級孵化器升級發展,支持其提升服務能力,引導對標達標。同時,按要求組織做好標準級、卓越級孵化器申報相關工作。
二、自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標準級和卓越級孵化器,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印發《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號)中稅收政策。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6年6月17日
編輯:王丹萍
審核:韓夢晨
監制:孫慶陽
封面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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