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匡某將唯一住房贈與孫子陳某,在她多次因病住院出院后需親人照顧時,孫子卻不同意她回去居住。就此,匡某將孫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房產贈與,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她的名下。
7月13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陳某協助匡某將案涉房屋過戶登記至匡某名下。陳某上訴后,長春市中院于6月下旬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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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匡某生于1938年10月,住長春市。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建筑面積52.4平方米,原登記于匡某名下。2024年1月31日,匡某與陳某簽訂贈與合同,將房屋贈與給陳某,并辦理了更名過戶。匡某共生育4名子女,唯一兒子即陳某的父親已于2002年去世,其余三個是女兒。2024年7月起,匡某多次因病住院,現居住于大女兒陳女士處并由其照料。陳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陳女士500元,案涉房屋現由陳某母親居住。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贈與合同可附加義務,受贈與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匡某主張陳某未盡贍養義務,故撤銷贈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強調了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規定了“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方面的內容,包括物質上給予老年人較大的幫助,如提供生活費用、對患病老人提供治療和護理費用;生活上給予老年人主要照料和幫助,如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在精神生活上給予老年人撫慰,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匡某自2024年7月起多次住院,出院后需要親人照顧,從陳某和陳女士的通話錄音可認定,陳某以無人能夠照顧匡某為由,不同意匡某回案涉房屋居住。在匡某將唯一房屋贈與給陳某的情況下,將面臨無房居住的困境,結合陳某每月向陳女士支付500元費用和通話內容,也能認定匡某贈與房屋系附條件贈與,條件為由陳某贍養老人。因陳某未能充分、全面履行對匡某的贍養義務,從保護老年人角度出發,法院支持匡某的訴訟請求。
此外,匡某已至耄耋之年,為孫子生活考慮,在其有生之年將自己名下唯一住房贈與陳某,但未能實現其所預期,現將案涉房屋所有權登記恢復至本人名下,更能實現其居有定所的心理需求,老有所養的社會目的。而陳某作為孫子,也應設身處地為老人著想,平息爭議,使老人安享晚年生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匡某與陳某簽訂的贈與合同,陳某協助匡某將案涉房屋過戶登記至匡某名下。
因不服一審判決,陳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匡某將唯一住房贈與給孫子陳某,雖然贈與合同并未書面約定附加義務,但依據現有證據并結合日常生活習俗、親情倫理可知,匡某贈與房產并非單純無償饋贈,而是寄托晚年養老居住、情感依靠的合理預期。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贈與以陳某贍養老人為條件并無不當。陳某上訴主張贈與不附加義務,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指出,現有證據和老人生活現狀并不能證明陳某已充分、全面履行對老人匡某的贍養義務,匡某本人也明確作出不同意將房屋給陳某的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及尊重老年人真實意愿角度出發,對匡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價值導向,亦遵循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念。
據此,今年6月26日,長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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