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33篇|第三人名下財產、保留所有權財產,法院能不能執行?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
執行原則上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第三人不是案件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因為債權人懷疑“這是代持”,就直接執行第三人名下財產。
第三人書面確認代持的,可以查封執行。
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屬于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沒有確認的,債權人通常要通過撤銷權訴訟、確權訴訟等方式先解決實體歸屬。
被執行人出賣但保留所有權的財產,可以“活封”。
被執行人把財產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價款并占有,但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繼續按合同支付價款的,法院應保障其繼續履行和取得所有權的利益,同時控制被執行人的價款債權。
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保留所有權的財產,也可能被執行。
被執行人已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第三人保留所有權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保留所有權已登記的,第三人的剩余價款可從變價款中優先支付;未登記的,對抗執行的效果會受到限制。
律師實務提醒
發現財產在第三人名下,先不要急著要求法院“直接執行”。應準備代持確認、出資付款、實際控制、撤銷權事實、確權裁判等證據,讓執行措施有實體基礎。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三章第一節“第三人名下的財產能否執行”等相關內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