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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并組織轄區(qū)相關二十余家餐飲企業(yè)旁聽庭審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高新區(qū)某餐飲店主要負責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長劉某、“打鍋工”周某某、廚師李某某將客人食用過的火鍋鍋底即“口水油”,經(jīng)過濾殘渣、提煉和熬制,與“新油”混合,重新配置成鍋底,銷售給客人食用。劉某安排徐某在周某某工休時,多次“頂崗”周某某對“口水油”過濾殘渣、提煉和熬制。經(jīng)查,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高新區(qū)某餐飲店”銷售“口水油”的金額為25660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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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高新檢察院認為王某某、劉某等人明知將顧客食用過的火鍋鍋底進行過濾、提煉、熬制、再銷售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長達一年,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的潛在風險,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向高新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高新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劉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銷售金額25萬余元,持續(xù)時間約一年,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綜上,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2.5萬元。并責令被告高新區(qū)某餐飲店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賠償金。
本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顧客食用后回收、過濾、熬制再銷售的火鍋廢油,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長期食用可能會引發(fā)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嚴重后果,對人體的危害極大。
高新法院將持續(xù)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態(tài)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通過該案向食品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敲響警鐘,督促其合法經(jīng)營,提高食品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對于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和法律意識,增強責任感,如果在逐利途中忘卻良知,罔顧消費者安危,最終勢必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成都高新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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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豆芽
審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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