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男子黃某,分別與14歲和17歲的兩名女孩多次開房,警方在辦理其他案件時將兩名女孩抓獲,順藤摸瓜查到了黃某的轉賬記錄。兩名女孩指認黃某多次與她們發生關系并支付費用,警方據此對黃某處以行政拘留12日、罰款1500元的處罰。黃某不服,堅稱自己沒和兩名女孩發生過關系,轉賬是借款不是嫖資,一紙訴狀把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可法院審理后,直接駁回了他的全部訴求。沒有自己的供述,也沒被抓現行,怎么就輸了?這案子給所有心存僥幸的人敲響了警鐘!
一、轉賬記錄+女孩指認,警方鎖定黃某
事情要從警方辦理另一起案件說起。當時,14歲的女孩韓某和17歲的女孩亓某被抓獲歸案。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兩名女孩的賬戶里都有來自同一名男子黃某的轉賬記錄。進一步詢問后,兩名女孩都指認,黃某多次與她們發生親密關系并支付了費用。
警方隨后將黃某抓獲歸案。面對詢問,黃某全盤否認。他說轉賬紅包是為了顯擺,其他轉賬是借款,自己一直都是守法的,從來沒有做過違法的事,兩名女孩的指控全是不真實的。總之,黃某堅決不承認與兩名女孩發生過關系。
可警方最終還是對他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罰款1500元的處罰決定。黃某不服,認為警方僅憑女孩單方面口供和轉賬記錄就認定他違法,證據不足,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
二、法庭上各執一詞,證據說了算
法庭上,黃某的辯解聽起來也挺像回事。他說自己和兩名女孩的往來是以約會戀愛為目的,1800元轉賬是替韓某償還借款,并沒有和韓某發生過關系。雙方因為借款的事線上發過照片,線下見過面,這根本不能證明嫖娼行為的發生。
但警方提交的證據明顯更有說服力。除了兩名女孩韓某和亓某的詢問筆錄、詳細轉賬流水,甚至連介紹人的詢問筆錄都一并提交了。兩名女孩都清楚辨認出了黃某的身份,指認他確實與她們發生過關系并支付了費用。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警方提交的這些證據,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三、法院判決:沒有本人供述,證據充分也能認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有兩名女子的共同指認、黃某的開房記錄、資金交易記錄以及原告當庭陳述,這些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韓某、亓某作為涉案當事人,均認可當時已與黃某發生了關系,黃某也分別支付了費用。
因此,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沒有任何問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黃某以為沒有自己的供述、沒有抓現行就能全身而退,結果發現還是想得太簡單了。法律認定事實,靠的是證據鏈,不是靠你承不承認。
寫在最后:別拿法律當兒戲,僥幸心理害死人
這個案子給所有人上了一課。黃某以為自己死不承認就能蒙混過關,可法律講究的是證據,不是你嘴硬就能翻盤的。兩名女孩的指認、開房記錄、轉賬流水、介紹人證言,這些證據環環相扣,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違法事實的存在。
第一,和未成年人發生關系,法律零容忍。 不管是不是金錢交易,與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本案中兩名女孩分別是14歲和17歲,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涉及嫖娼等違法行為,法律絕不姑息。
第二,轉賬記錄和證人證言,足以認定違法事實。 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現場被抓、自己不承認,警方就拿你沒辦法。但法律認定事實并不依賴當事人供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都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轉賬記錄、開房記錄、女孩指認、介紹人證言,這些加在一起,法院完全可以認定事實。
第三,心存僥幸的人,最后都會栽在自己手里。 黃某覺得自己算得精,沒想到警方證據那么扎實。這件事給那些動歪心思的人提了個醒——法律不是你想糊弄就能糊弄的,一旦留下痕跡,遲早會被揪出來。別以為自己能鉆空子,最后吃虧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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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話題:
1. 沒有當事人供述、沒有現場抓獲,僅憑轉賬記錄和證人指認,能否認定違法事實?
2. 與14歲和17歲女孩發生關系并支付費用,法律上分別怎么定性?
3. 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你覺得公平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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